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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2022-02-18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下列组织的活动线索(如活动场所、 负责人等),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1.中国翻译认知研究会2.中国企业战略联盟发展促进会3.全国企业联盟发展中心4.军事爱好者协会5.中国生命文化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6.中国物业管理服务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7.传统诗词研究学会8.全国中小学德育创新联盟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
民政部党组在《党建》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坚定履行新时代光荣使命——党的十九大以来民政工作综述》2022-02-09坚定履行新时代光荣使命——党的十九大以来民政工作综述中共民政部党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政工作是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工作,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事关民政工作的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为做好民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以来,民政部党组带领部机关和全国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树立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融合贯通,强化民政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革弊鼎新、攻坚克难,凝神聚力兜底线、保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扎实履行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在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历史性解决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脱贫攻坚这一历史壮举当中,民政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创新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供给,健全与扶贫政策衔接机制,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出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有关政策,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务求脱贫路上“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圆满完成了脱贫攻坚“兜底一批”的任务,帮助困难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有力服务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在脱贫攻坚历史任务完成后,继续以脱贫攻坚精神投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保持兜底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初步建成覆盖5700多万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部署因灾因疫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治理,强化定点帮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民政系统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支持203个地区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在90个城市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推动各地建立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动员、政府支持保障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组织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在兜底基础上,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动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研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配合推进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3205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109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512万人、享受综合补贴的老年人76万人。新疆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金牌男护理员、乌鲁木齐市劳模黄跃宗正在为休养老人悉心服务。(乌鲁木齐市养老院供图)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力服务保障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民政系统积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围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快健全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5000万左右困难群众得到经常性生活救助,1000万左右困难群众得到临时性生活救助。全面建立县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每年惠及2600多万残疾人。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留守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将31.4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保障。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寻亲水平明显提升,安置渠道更加通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强化对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制度支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大考,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平稳有序运行,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民政系统着眼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落实落细中央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城乡社区治理、社区协商等方面的顶层设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各地村(居)委会依法有序开展民主选举,健全村(居)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实现全覆盖,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充满活力。大力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55.3万个,城市社区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76.6%。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指导全国社区工作者日夜坚守,筑牢社区疫情防控阵地。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国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政策,中央财政持续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建成国家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持续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持证社工人才总量超过73万。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志愿者达2.21亿人。围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提升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面对婚姻、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系统采取有力举措,努力推动相关基本社会服务更加优化有效、均等可及。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动全国70.2%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和多部门共享,开展婚姻登记事项“跨省通办”试点。婚俗改革试点全面铺开,确认32个国家级、近300个省市级婚俗改革实验区。推动各地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倡导节地绿色生态安葬,加大殡葬设施建设力度,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疏堵结合,深入开展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住宅式墓地,以及滥占耕地林地建墓、殡葬服务市场不合理收费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规范公墓管理和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稳慎做好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有力发挥行政区划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地名管理服务,推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建成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地名公共服务迈上新台阶。2021年6月1日早上,天津市户籍的刘先生和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的杨女士,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婚姻登记处领到了“跨省通办”结婚证。这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全国颁发的第一张“跨省通办”结婚证。中国社会报记者 周冉冉摄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民政发展基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更好发挥制度优势,并且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事业发展的效能。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民政系统坚持强基固本,加快构建新时代民政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适时修改,多项立法修法工作取得新进展。联合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政领域累计发布国家标准147项、行业标准79项、地方标准300余项,基本涵盖民政主要业务领域。加强民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赋能,“互联网+”在民政各领域广泛覆盖,基层治理“智慧化”全面提速,大数据、DNA比对、人脸识别等技术广泛应用,“最多跑一次”成为民政系统的广泛共识。扭转“增编增人增机构”的传统思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度化推进乡镇社工站建设,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7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9项。在民政相关领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围绕引领保障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加强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坚强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民政系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到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民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不断提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健全完善全链条贯彻落实机制,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做到件件有回音、见成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落地。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制定民政部党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形成党组织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机关党委推进落实、司局长“一岗双责”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落实民政部党组与驻部纪检监察组专题会商议定事项,在部直属单位推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设立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各方面。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坚决杜绝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聚焦农村低保、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殡葬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持续推进内部巡视,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以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和民政干部健康成长。踏上新的赶考之路,各级民政部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从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力量,再接再厉、奋勇前行,续写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增光添彩。 -
民政部党组研究部署2022年春节后有关工作2022-02-092月7日,民政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春节团拜会以及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春节后有关工作。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做好全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五个方面任务:一、狠抓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落实,以务实举措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政治要件”和“国之大者”,及时传达学习、研提贯彻措施、抓好督促落实。树牢终端落实意识,研判是否真正解决了实际问题、真正改变了实际状况、真正落实到了该落实的对象身上。推进治标与治本并举,既解决好总书记指出的个案性突出问题,又举一反三,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推动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增强斗争意识和本领,从顶层到终端,都要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坚决打通影响有效落实的堵点。善于从斗争中发现、培养和选拔干部,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担当重任,加快成长成才。二、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为主线,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把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要求体现到全年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紧盯各类特殊困难群体,完善和落实救助保障、关爱服务措施,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统筹疫情防控和各项民政工作,抓好民政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做好城乡社区防控,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有序参与,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以周密举措防范各类风险,强化民政领域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行。三、突出问题导向,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抓好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研究制定工作。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以满足老年人最迫切的护理服务刚需为重点,大力支持具有护理功能的服务组织发展,打通政策落实堵点,统筹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承担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及时有序稳妥处置儿童领域有关事件,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聚焦居民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指导村(居)委会履行好自治功能,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水平。正确定位社会组织,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支持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把公众信任摆在首位,推进慈善组织、慈善信息平台全过程透明化管理,建设阳光慈善,推进福利彩票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公益属性,改革完善殡葬管理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充分体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历史文化传承,更好服务发展大局。围绕民政中心任务,支持直属事业单位发展,提升服务保障效能。四、强化基层基础,深入推进“七化”建设。系统化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总揽民政业务工作的思路举措。信息化方面,要坚持以用为本,推进一盘棋、一张网、一体化建设,加快民政数据通、系统通、业务通进程。法治化方面,要研究“大块头”和“小快灵”相结合的具体举施,推动重点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标准化方面,要补齐重点领域标准短板,打通标准实施的堵点,以标准化保障规范化。专业化方面,要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才规模、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社会化方面,要大力优化政策环境、畅通参与渠道,破除旋转门、玻璃门等各种隐形壁垒,激发参与活力。国际化方面,要研究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形下国际交流合作新机制,创新方式手段。同时,指导各地继续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抓好各类规划的实施,充分用好监测点示范带动作用。五、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向上向善向好成果。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规律,持续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理论武装,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增强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和战斗力。保持正风肃纪反腐力度,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挥好巡视巡察利剑作用,落实与驻部纪检监察组会商机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年轻干部教育管理,引导激励党员干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会议还对做好全国“两会”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应急值守、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来信来访等服务保障工作作了部署。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作了交流发言。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2022-01-301月28日,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总结部管社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取得的积极成效,明确了进一步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开创新时代部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新局面的任务要求。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柳拯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民政部党史学习教育第一指导组副组长、档案资料馆副馆长孙英红同志到会指导。会议指出,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部管社会组织始终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建党百年系列庆祝活动和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坚持学党史悟思想、坚持强引领培根本、坚持找差距补缺漏、坚持办实事开新局,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推动各项学习教育任务落实落地。 会议强调,广大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坚持学史明理,进一步增强了坚持“两个确立”的政治自觉;坚持学史增信,进一步坚定了奋斗新时代的坚定信仰、信念和信心;坚持学史崇德,进一步增强了奋进新征程的强大精神动力;坚持学史力行,进一步提升了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广大党员从业人员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组织战斗力大大提升,忠诚为党、担当为民的政治底色更加鲜明。会议要求,要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努力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之路。一要进一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各部管社会组织要自觉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中央看齐,始终坚持把社会组织执业活动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一起来,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进一步胸怀“国之大者”,在新征程中谋划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各部管社会组织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之间的关系,找到社会组织在党和国家总体布局与战略布局中的发展定位,找到社会组织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结合点、生长点和发展点,在有机结合与统筹推进中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三要进一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各部管社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走好第一方阵的政治自觉,持续加强政治建设,不断夯实组织基础,强化党员管理教育,始终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上走在前、做表率。四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建立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各部管社会组织要拿出“久久为功”的韧劲、驰而不息的精神,继续把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引向深入,不断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推动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上持续取得新的成效,以更加昂扬的精神风貌、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会议由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副书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蒋玮主持。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副书记、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吕晓莉以及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委员、综合纪委委员、各党建工作站指导员、联络员参加会议。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党支部、开明慈善基金会党支部、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党支部等三家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交流发言。140余家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从业人员以线上视频形式参会。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民政部2022年第一季度儿童福利保障方面重点工作2022-01-281月25日,民政部举行2022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让我们一起关注民政部在儿童福利保障方面2022年第一季度重点工作。来源:中国民政微信公众号 -
民政部要求 :春节前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走访和信息摸底2022-01-28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李婉丽1月25日在民政部2022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寒假春节期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统筹基层工作力量,在春节前对本地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进行一次走访和信息摸底,重点了解儿童监护或委托照护状况、寒假春节期间儿童去向和面临困难问题等,并通过发放爱心联系卡等方式,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这些儿童在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关爱服务。李婉丽介绍说,《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各类走访慰问活动开展政策宣讲,督促提醒儿童监护人或被委托照护人认真履行监护主体责任或委托照护职责,特别是对于父母均在外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关爱,督促引导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和孩子的沟通联络,给予亲情关爱,做到“人在外,爱回家”。各地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居住环境进行排查,重点是用电、用气、用水、消防和食品安全,以及防寒保暖等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帮助排除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解决。各级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切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构内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地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一旦发生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被委托照护人,因确诊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受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依法进行临时监护。李婉丽介绍说,《通知》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已积极行动起来,江苏省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暖冬关爱”行动,浙江省开展了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送温暖活动等。据介绍,2020年底,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和《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出现本土确诊病例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本地疫情发展态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实施一年多来,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认真贯彻两个指南要求,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防控举措,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实现了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内儿童“零感染”,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来源:民政部 -
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组织召开2021年度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视频述评会议2022-01-281月26日下午,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组织召开2021年度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视频述评会议。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柳拯对述职情况进行点评并作总结讲话。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委员、综合纪委委员,部管社会组织业务联系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各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及各党建工作站指导员参加会议。机关党委(人事司)派员到会指导。会上,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金台文院、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安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国社区发展协会、中华志愿者协会等8家单位分别就2021年度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了视频述职。柳拯逐一点评后对2021年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并对2022年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指出,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部党组工作安排,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有力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持续深化“两个覆盖”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党建意识、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为推进部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会议强调,今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党建述职评议会议精神,以迎接服务二十大召开和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为主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坚决扛起党建工作职责,勇于担当使命,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引领、创新理论武装、政治能力提升、党建基础工作、作风建设、反腐败斗争等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持续巩固深化党建工作成效。会议要求,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强化政治责任、提高履职能力。一是要不断提高把握方向能力。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组织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二是要不断提高解决问题能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及努力增强本领的危机感,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使自己真正成为党建工作的行家里手。三是要不断提高守正创新能力。善于把握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坚持以守正促创新,以创新强守正,在守正创新中推动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四是要不断提高依规管党能力。教育引导部管社会组织党员从业人员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习惯在党规党纪约束下工作生活,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人、到岗、到事。五是要不断提高责任落实能力。树立系统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党支部职责使命,提升党务干部能力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是压实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部管社会组织延伸的重要举措。根据部党组部署和机关党委安排,2018年以来,已连续四年开展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通过开展此项工作,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抓党建主责意识不断增强,“两个覆盖”成效持续深化,达到了以述促查、以评促建、以考促改的良好效果。文章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响应时代号召?扛起社会组织使命担当——各地社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2022-01-262021年12月28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总结2021年民政工作,分析面临形势,明确2022年思路任务,坚定信念奋发有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连日来,各地社会组织认真学习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纷纷表示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作为工作的强大动力,响应时代号召,扛起社会组织使命担当。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部署2022年民政工作重点任务时指出,要健全社会组织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从形式覆盖到工作覆盖转化。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立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王晓伟认为:“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明确了做好新时代治理创新工作的方向和要求。对我们社会组织来说,要坚持党建引领和多方协作相结合。要坚持以党组织领导为核心,并以区域化党建议事会为平台,整合资源,引导地区多元资源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深化优化互补、跨界合作,增强和完善社会治理创新支持系统。要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激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活跃因子,强化治理创新工作的内生动力。”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朱凌云表示:浙江省社会组织将落实落细红色根脉强基工程,紧扣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目标,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展示社会组织的政治担当,努力推进建设精准保障、幸福颐养、人人慈善、和谐自治、暖心服务“五个标杆区”建设。此外要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优专项行动,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城乡社区,更好地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推动社会治理专业化、精细化,让“湖滨晴雨工作室”“红枫义警”“武林大妈”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成为浙江基层的红色靓丽风景线。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持续关注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江苏省南京市爱心传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马连平表示: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此次会议部署,加强自身组织机构建设,提升儿童保护社会专业服务能力。马连平还介绍了该组织下一步工作计划,将依托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开展政策宣讲、培训指导、救助帮扶、应急处置等活动;依托“关爱之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积极参与“新时代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全力织就一张“有温度、有力度、有专业度”的儿童关爱社会组织保护网络,全程守护儿童健康成长。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祥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孙科表示:作为社工机构负责人,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以及机构优势,做好养老、护苗、扶弱等民生工作,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持续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紧盯新任务,做实事,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据介绍,江门市蓬江区祥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关注兜底孤寡、失独、失能、空巢、重症等老人,近年来一直开展“让我做您的儿女·爱与陪伴志愿服务队”公益项目,这也是江门市首个长者心灵呵护临终关怀服务项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多地社会组织表示要更加有力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挑起服务大梁,成为基层治理中最贴近群众的重要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马翠薇表示:要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会议精神,扛起民政工作时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精准发力,着眼会议“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部署内容,坚持以创新社会治理为基础,以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为关键,以保障改善民生为主线,注重党建引领、注重民生关切、注重培育支持、注重多方参与,开展更多面向居民的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不断激发社区治理创新活力。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理事长海德坦言:回首过去一年,收获甚多,成长甚多,展望2022年,更加信心百倍,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将通过组织招募第二批县级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分级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引领业务工作,努力让各类社会组织能够真正孵得出、长得大、站得稳、出得去。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蚂蚁公益会长叶其明认为:社会组织是民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和助手,在新的一年中要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深入基层村社开展调研,摸清群众动态需求底数,从多元化的群众需求中梳理出急、难、紧、要问题;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按照“三服务”的目标,着力联系和协调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条线资源,整合多元化社会资源,针对群众需求实施精准服务。来源:中国社区报记者:汤珊珊 -
习近平对党的建设研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2-01-24习近平对党的建设研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深对新时代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继续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向大会表示祝贺,向全国广大党建研究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指出,近年来,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研究,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希望同志们牢记初心使命,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重视战略策略问题、永葆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等方面下功夫,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深入研究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党建理论最新成果的研究,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研究,在理论上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加深对新时代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完善党的建设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继续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加强党建研究、继续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提出殷切希望,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新时代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阐释,努力推出更多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会议审议通过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正案)等,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来源:新华社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22-01-2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22年1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1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25人,列席242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总结2021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2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深刻总结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成功实践,深刻阐述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的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对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战略部署。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信念坚定、无私无畏的境界情怀,正视问题、刀刃向内的政治勇气,不忘初心、勇毅前行的使命担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本遵循,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全会指出,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胜利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制定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担负“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稳中求进、坚定稳妥,实事求是、守正创新,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保持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战略定力,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增强历史自信,练就斗争本领,坚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紧紧围绕“十四五”开好局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督,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存在的政治偏差。坚决查处重大腐败案件,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加大国企、金融、政法、粮食购销、开发区建设等领域反腐败力度,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一刻不停歇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换届纪律风气的监督。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巡察综合监督作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规范实施问责。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过渡期专项监督,深化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决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约束执纪执法权,坚决防止“灯下黑”。全会总结了过去一年实践中形成的认识体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全会提出,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自觉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全会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的成功秘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职责定位,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消除存量、遏制增量,把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推动发展贯通起来,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督促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忠诚履职,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聚焦“国之大者”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以迎接和开好党的二十大为主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运用党的自我革命历史经验,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落地,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严肃换届纪律风气,严把政治关和廉洁关,对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破坏选举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坚决防范和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毫不手软,对年轻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严格财经纪律,促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深化粮食购销等领域腐败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推进“天网行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深化以案促改,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机制。 第三,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坚持不懈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密切关注“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查处不尊重规律、不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的乱作为问题以及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的不作为问题。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监督检查,推动“打伞破网”常态化。 第四,健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实现高质量全覆盖目标任务。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紧扣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重点检查落实“十四五”规划、贯彻新发展理念、执行换届纪律等情况。创新巡视组织方式,实现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巡视、市县巡察全覆盖。推动落实党委(党组)整改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督促做好中央金融单位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指导,深化对中央单位内部巡视分类指导,推动提升对村(社区)巡察实效。全面总结十九届巡视巡察工作,向党中央专题报告。 第五,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要求,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实专责监督、贯通各类监督。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加强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指导,全面加强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第六,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做深做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分级分类实施全员培训。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自我革命精神,忠诚履职、团结奋斗,坚定信心、勇毅前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柳拯:忠诚捍卫“两个确立” 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2022-01-20忠诚捍卫“两个确立”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 柳 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深情回望和深刻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深刻阐释和高度评价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承担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责任,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做好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上走在前、做表率。一、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是社会组织领域管党治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社会组织政策理论实现新的重大发展和基础性完善,创造性地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战略决策,社会组织工作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社会组织发展实现了从规模扩张、数量增长向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转变,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得到全面增强。这些实践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就的取得,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我们要不断深化认识,持续增进政治、思想和情感认同,始终把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社会组织工作日益复杂和多样,亟须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要始终把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作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坚决履行“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始终做到头脑清醒、态度鲜明、行动坚决。要紧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深做实政治监督,坚持把社会组织执业活动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一起来,经常、主动、全面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看齐,真正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落实落细落地。二、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是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坚守社会组织公益属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两个确立”充分彰显了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有着坚实的实践依据和党心民心基础。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在完善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既能保证社会组织执业活动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能通过党的创新理论赋予社会组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灵魂,使社会组织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社会组织处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第一线,走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是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把团结凝聚群众融入到社会组织执业活动各环节全过程。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服务功能,引导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对接国家战略,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要强化阵地意识,倡导社会组织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引导、约束、凝聚和激励作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组织全面进步。三、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始终把“两个维护”贯穿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过程推进政治建设制度化。政治功能是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功能。要建立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评价指标体系,将分支机构党建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功能作用。要健全社会组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推进“两个覆盖”从有形向有效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保证监督作用。要建立社会组织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机制,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经常性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党内政治生活。推进负责人审核程序化。选好配强负责人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社会组织党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审批机制,注重选拔政治上强、热爱党的工作、有一定群众工作能力的优秀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要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扎实推进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推进重大活动管理规范化。社会组织政治性强、敏感度高、辐射面广,要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管理。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严格审核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和安全性。要建立重大活动风险台账,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切实防范社会组织风险。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对社会组织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业务活动、资金使用、内部治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社会组织主办报刊、收费行为和举办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推进政治监督常态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要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坚持从政治上认识、把握、检视、考量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工作。要加强经常性纪律教育和常态化警示教育,及时通报曝光社会组织领域典型违纪案件,不断深化以案警示和以案促改成效。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续加强巡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织牢织密监督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社会组织延伸。要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一贯到底。来源:中国社会报 -
民政部党组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22-01-181月17日,民政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王沪宁同志在结业式上的总结讲话精神。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主持会议并提出学习贯彻要求。 ■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围绕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就贯穿全会决议的四个重大问题和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明确了一系列理论认识和实践要求,既有认识论又有方法论,视野宏阔、内涵丰富,凝心聚力、催人奋进,是一次深刻的精神洗礼,是一堂难忘的“开年”党课,是一场重要的赶考动员,鲜明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和战略家的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和强烈使命担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又一经典文献,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针对性,为进一步学习领会运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好落实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也为正确谋划部署当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 ■ 会议强调,党的百年奋斗历史雄辩地证明,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事业兴衰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两个确立”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百年党史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得出的重大历史结论,是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夺取更大胜利的根本保证。踏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更加需要全体党员自觉坚定拥戴核心、信赖核心、忠诚核心、维护核心,更加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历史必然性和决定性意义,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自内心拥戴核心、毫不动摇信赖核心、始终不渝忠诚核心、坚定不移维护核心,更加自觉坚定地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把拥护“两个确立”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必须持续深入学、触及灵魂悟、结合实际行。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论断,自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科学回答民政领域理论和实践课题,助力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重大论断,不断提高运用矛盾方法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领。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战略策略问题的重大论断,自觉将各项民政工作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标对表、不折不扣落实。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永葆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的重大论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重大论断,深入总结好、拓展好、运用好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 ■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全面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大局、把握大势,进一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中找准民政定位,以更高站位、更大视野、更辩证方法谋划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要善于把握和运用历史经验,不断增强能力本领,在为民爱民、履职尽责中强化担当作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彰显党的初心使命。要持之以恒提升民政部门党建质量,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认真开好各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扎实抓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后续整改等工作,把党史学习教育抓在经常、融入日常,持续引向深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以昂扬斗志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
民政部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2022-01-051月4日,民政部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精神,回顾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历程,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凝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磅礴力量,努力开创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李纪恒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二十三指导组组长姜洋出席会议。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唐承沛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部党组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突出抓“早”、抓“细”、抓“实”、抓“深”,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党史学习教育各项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推进,坚持党组带头、靠前指挥、统筹安排,全面动员部署、压紧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二是深化理论学习,感悟思想伟力,坚持领导带头学,突出重点学,创新形式学,联系实际学,让党员干部在对标对表中激发学习自觉,把党史学习教育引向实践。三是开展宣传宣讲实现有效覆盖,坚持以机关带系统,加强宣讲调研,用好红色资源,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合力。四是认真检视整改,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坚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联系实际检视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推动整改事项件件能落实、事事有回音。五是聚焦群众关切,深入开展12项具有民政特色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民政服务对象感党恩、听党话、坚定不移跟党走。直属机关578名党员干部赴街道社区为身边群众办了119件实事好事,用群众的好口碑检验党史学习教育的新成效。会议认为,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突出,进一步擦亮了民政部门的政治底色。民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忠诚为党、担当为民的政治底色更加鲜明。一是着力学史明理,进一步强化了理论武装,极大增强了坚持“两个确立”的政治自觉。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站位,强化了看齐意识,涵养了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增强了对“两个确立”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切实提升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着力学史增信,进一步增强了历史自觉和历史自信,极大坚定了奋斗新时代的坚定信仰、信念和信心。更加深刻领会到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三是着力学史崇德,进一步传承了红色精神谱系和光荣传统,极大增强了奋进新征程的强大精神动力。更加自觉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不断书写新时代民政人新的精神史诗。四是着力学史力行,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我为企业减负担”行动、“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行动、“保护地名文化、记住美丽乡愁”行动、“跨省通办”行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五社联动、情暖基层”行动等切实解决了一大批基层和群众的急难愁盼事项,进一步提升了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着力深化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民政重点任务,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民政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会议指出,部党史学习教育取得了“五个始终坚持”的宝贵经验,即始终坚持思想引领把准航向,始终坚持压实责任层层推进,始终坚持贴合民政突出特色,始终坚持结合工作贯通融合,始终坚持知行合一注重实效。会议要求,要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一是把准政治方向,不断强化践行“两个确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贯彻落实总书记的叮咛嘱托转化为民政部门推动事业发展、进一步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二是胸怀“国之大者”,在新征程中谋划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中找准民政战略定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眼长远推进民政工作的开拓创新。三是砥砺初心、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兜底性、基础性特点,兜牢底、兜好底;不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围绕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持续优化基本社会服务,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不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抓基层强基础,贯彻落实后继有人的根本大计。五是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建立党史学习教育的制度化长效机制。进一步总结运用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固化形成党史学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推动形成示范效应;深化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成效,形成全系统上下联动、前后贯通、整体推进的工作态势;将党史学习教育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推动形成党史学习教育管长远的长效机制。 会议采取现场会和视频会相结合的形式。在京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监察组、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设分会场参加会议。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01-05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 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 -
山西省民政厅召开社会组织助力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视频会议2021-12-3112月29日,山西省民政厅召开社会组织助力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视频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中共山西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在更大范围、用更大力度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山西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山西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郑红出席会议并讲话,山西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剑英出席会议。会议由山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海兵主持。会议强调,山西全省社会组织要不断增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方向上发力。要一如既往地讲政治、讲大局,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在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招商引资、养老服务、乡村振兴、公益慈善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会议要求,山西全省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以过硬的实力助推高质量发展。一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重点围绕国家战略提供专业服务;三要加快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创建服务品牌,提升业务能力和公信度。山西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为社会组织做好服务工作,加大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健全社会组织常态化监管机制,不断促进山西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会议还对山西省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的总结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持续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山西省民政厅各处室负责同志、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七家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山西省各市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及相关科(股)室负责人、部分市县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山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