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等,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及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制度共同组成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儿慈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儿慈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中华儿慈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华儿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须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负责。
第七条 中华儿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会计和出纳应岗位分离,不得兼任?;峒迫嗽北匦氚凑铡睹窦浞怯橹峒浦贫取方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保管和银行结算等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峒迫嗽焙统瞿扇嗽钡鞫?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中华儿慈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中华儿慈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华儿慈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下一年经费预算经财务部、秘书长、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收入预算;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进行编制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财务部应定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儿慈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保值增值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入账的及时与完整,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捐赠收入具体按照《中华儿慈会捐赠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中华儿慈会支出一般包括直接业务费用支出、间接业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办理请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财务支出规定执行。经办人员应主动提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须认真履职,对虚假、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错误、缺失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全部审核完成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费用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账簿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统一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合理安排资金流动性。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万元,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二十五条 中华儿慈会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等事项。银行账户的设立、注销、变更均须法定代表人审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的资金应及时转入银行账户,按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儿慈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专人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中持有以备捐赠及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设备等。
(一)中华儿慈会或项目存放、发放的存货,应各自提供配套的入库单、出库单,按存货管理并入账;若物资由供应商直接发放的,不做存货管理。根据物资发放后的接收单办理预付款核销。
(二)为有效防控存货积压风险,存货物资应制定好发放计划并及时予以发放,最大程度降低因积压衍生的各类隐患。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且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实物形态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低值易耗品为另册管理,记录低值易耗品的购入日期、名称、规格、数量、购入价格、归于项目/部门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部门、项目物资应设专人保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相关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价格,盘盈、盘亏、毁损原因说明,处置方式等,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金额达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毁损需报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查明因管理不当、工作失误等而导致物资丢失、毁损或无法及时发放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账面或者账面折旧后金额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员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中华儿慈会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交接表、纳税申报表、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中华儿慈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备份、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在进行会计档案借出及收回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和30年。具体参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中华儿慈会,经中华儿慈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