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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八成公益机构今年无“数字化”安排,互联网传播策略培训需求最大2022-05-182022年,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联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管理研究所共同发起中国公益组织互联网使用与传播能力第八次调研。近日,《中国公益组织互联网使用与传播能力第八次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对问卷收集到的1001家机构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报告指出,公益机构对投入数字化预算热情不高,超过四分之三没有预算或预算不超过总预算的3%。大部分(81.82%)机构没有计划在2022年应用/部署/开发新的信息系统或者数字化业务。近四成领导者工作经验超10年报告收集的样本分布于全国,其中来自江西的机构数量最多,然后是山东、河南,来自青海、内蒙古、西藏的机构最少。此次调查对象并非都是社会组织。报告显示,已经在民政系统注册的社会组织占比为94.60%,剩余还有工商注册、机构挂靠、虚拟组织等。经统计,72.03%属于民间自发,20.18%系基金会或社会组织发起,剩余为政府、企业发起等,占比较少。从2021年度收入来看,超过六成机构的收入低于50万元,仅有15.86%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16.36%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3.11%超过500万元。在团队方面,过半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不超过三人,三成机构为4-10人,仅14.29%的机构能有10人以上的团队。值得注意的是,超过七成的机构有10人以上的核心志愿者队伍,且公益机构领导者从事本领域的经验也较为丰富。数据显示,39.56%的机构领导者有超过10年的经验,35.27%有6到10年的经验,18.48%有3到5年的经验。互联网传播策略培训需求最大报告对公益机构的技术培训需求进行了调查。填写问卷时,公益机构需要选择“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非常不重要”进行程度评估,评估情形包括“基本使用培训(例如QQ/微信操作、操作系统使用、办公软件使用等)”“应用软件使用培训(例如图片处理、视频制作等)”“互联网传播策略培训(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运营等)”“网站开发服务”“管理系统、移动应用开发服务”“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捐赠”六方面。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机构认为“互联网传播策略培训(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运营等)”是非常重要或重要的,这部分的比例也是最高的。从第一次调研(2009年)至今,“提供互联网传播策略支持”一直是最大的需求。其次是认为“应用软件使用培训(例如图片处理、视频制作等)”“基本使用培训(例如QQ/微信操作、操作系统使用、办公软件使用等)”是非常重要或重要的,比例均超过80%。相比之下,“网站开发服务”“管理系统、移动应用开发服务”最低,比例在60%左右。这说明,公益机构对涉及网站、APP生态的开发需求相对较低,对培训需求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的实操技能等方面。9.69%的公益机构通过外包获得支持2021年,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理事长陈一丹在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上表示,公益数字化已成为行业明确的目标和使命。那么,公益机构对数字化规划的看法和计划是怎样的?报告显示,公益机构对投入数字化预算热情不高,超过四分之三是机构没有预算或预算不超过总预算的3%。其中,没有预算的机构比例高达39.36%;投入在3%以下的机构也达到36.06%;只有接近半数(45.25%)的公益机构具备数字化规划。此外,大部分(81.82%)机构没有计划在2022年应用/部署/开发新的信息系统或者数字化业务。制约因素或许涉及认识程度:35.76%的机构表示不清楚如何开发;31.87%倾向直接采购成熟产品;20.38%倾向寻找外包团队开发;近两成选择了自建团队进行开发或自行使用无代码/低代码开发。由此可见,这些概念对公益机构来说依然较为模糊,机构更倾向于通过采购或外包的形式,进行信息系统/数字化业务方面的开发。报告显示,目前超过八成公益机构依靠自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志愿者、外包获得互联网技术支持,其中依靠外包的机构有9.69%;依靠自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志愿者的机构分别为34.87%、29.37%、24.68%。同时,近一半(48.45%)机构成员经常或有时接受互联网技术/传播的培训,仅16.58%的机构成员没有接受过互联网技术/传播培训。这表明,公益机构需要依靠自身工作人员技术能力的程度依然较高。报告认为,公益机构的互联网传播能力与全职人员规模、机构收入规模有一定相关度,总体来说是人数越多、收入越高,能力越强;有专职技术人员,也会更强。微信、抖音是主要传播平台大部分机构认为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运营培训在内的互联网传播策略培训非常重要涉及传播领域,这些公益机构的表现如何?在互联网平台覆盖方面,大多数公益机构已经开设公众号,比例达到92.51%,其次是抖音(49.35%)、微博(36.56%)、微信视频号(33.07%)、官网(26.47%)、快手(11.19%)、B站(4.30%)、论坛(2.70%)等。在重要程度方面,微信公众号、微信和微信群、网络媒体是最被看重的三种传播渠道,其次是短视频(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或视频直播、微信朋友圈、面对面传播等。实际应用过程中,微信公众号是最常用的社交媒体,使用比例达到88.21%,然后是微信社群(56.54%)、抖音号(40.96%)、微信视频号(25.27%)、微博(18.08%)、快手(6.09%)等,与上述情况也相符。另外,56.24%的公益机构通过互联网公开工作目标、使命宣言;49.25%的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规划;50.65%的机构有固定的公共媒体合作伙伴;47.15%的机构定期使用社交媒体吸引捐赠人关注。报告指出,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一直是主要传播渠道。行业网络媒体、短视频(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或视频直播增长幅度较大,而传统媒体比例下降。综合来看,微信、抖音是公益机构最重要的传播平台,且微信社群的使用比例甚至高过抖音、快手。这说明,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社群渠道对公益机构依然很重要。近年来备受重视的视频传播方面,67.13%的机构经常或有时发布视频作品;仅9.79%的机构从未发布视频作品;已有28.27%的机构经常或有时进行公益直播,超过七成的机构从不或很少进行公益直播。这反映出,公益机构在视频传播方面仍有提升空间。系统化管理能力仍需加强报告显示,公益机构使用互联网工具开展信息搜集和数据分析工作已成为常态。公益机构普遍在数据分析能力方面较弱例如,31.07%的机构经常或有时对微信数据进行分析(使用微信后台、新榜、西瓜运营等工具);28.57%的机构经常或有时对筹款数据(包括互联网募捐、月捐等形式)进行分析;27.77%的机构经常或有时对短视频平台数据进行分析(使用抖音、快手、视频号后台分析);21.28%的机构经常或有时对微博数据进行分析(使用微博后台、新榜、知微等工具)。再如,75.63%的机构会经常或有时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了解行业信息;仅6.99%的机构从不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行业信息;55.94%的机构经常或有时通过各类舆情工具收听、收集公众对组织的评价,该比例逐年上升。在办公方面,腾讯系、阿里系等的软件应用甚广,各类在线文档工具也相当受欢迎。76.42%的机构表示会使用多人网络会议工具。其中腾讯会议覆盖范围最广(81.08%),随后是微信群会议(63.43%),钉钉会议(43.16%)、企业微信(10.47%)、飞书(7.72%)等。对比此前数据,多人网络会议的使用比例从第六次调研的60.94%扩大到76.42%。63.24%的机构表示会使用在线文档。其中WPS文档覆盖范围最广(62.56%),随后是腾讯文档(50.08%),金山文档(34.12%)、石墨文档(23.24%)、飞书(8.54%)等。比例同样比往年增加。报告指出,公益机构在系统化管理方面还是偏向薄弱。仅39.76%的机构表示会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其中钉钉覆盖范围最广(61.07%),随后是灵析(42.98%)、企业微信(39.49%)、飞书(10.81%)、内部CRM或OA(5.03%)等。使用项目管理工具的机构逐年增多,但比例一直没有超过40%。在线日历的使用数据也较低,仅33.56%的机构表示经常或有时使用在线日历协调团队工作,大部分机构从不或很少使用在线日历。使用系统化工具对捐赠者、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员工进行管理的机构比例也均未超过半数,比例分别为28.27%、36.36%、48.35%、42.36%。这意味着,涉及数据繁杂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面工作,公益机构尚未通过成熟应用形成强大的管理和统筹能力。这在未来或仍有待加强。(来源:公益时报)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2022-05-17《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从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以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2022年3月1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2016年,国家网信办就曾起草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于2017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0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等部门就《条例(送审稿)》组织专家研讨交流和修改。[1]2020年《民法典》[2]颁布并于翌年实施,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重大修订,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先后颁行,以上述法律为依据,2022年,国家网信办会同司法部,重新起草了《条例(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意见稿)》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但同时未成年人也在受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影响,遭遇网络安全、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等危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2020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被国务院列入立法规划,为拟制定行政法规之一,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起草。[3]此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即是立法程序中必要环节之一。《条例(意见稿)》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规定,《条例(意见稿)》的内容属于“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六十五条)。其内容根据以上各部上位法律,较数年前的文稿作了重新修订,扩充近一倍,现共七章六十七条,结构也更加合理。《条例(意见稿)》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一脉相承,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第三条)、新闻媒体应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第十条)、网络素养纳入学校教育(第十三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身份验证(第三十三条)等。此外,《条例(意见稿)》新增加“网络素养培养”专章,强调数字社会的文明建设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包括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订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配备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等措施。新增加的“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这些规定在《条例(意见稿)》中都得到具体的细化。《条例(意见稿)》主要内容解读(一)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实行社会共治。《条例(意见稿)》第二条提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规律,实行社会共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已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确立。该原则蕴涵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4],要求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社会共治,是国家、社会、学校各方努力的合力。《条例(意见稿)》分别对社会各方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和义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第三条)。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青联、学联、少先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第五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第九条)(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得到全面建立。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未成年人使用频繁的产品,《条例(意见稿)》从多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之免受网络侵害。第一,多方采取措施防治网络沉迷。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游戏过度消费问题,国家主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推动网络游戏行业更加规范。在此基础上,《条例(意见稿)》明确平台在防沉迷方面的具体责任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作为,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主动核查相关网络产品,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此外,需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第五十四条)。其次,设置保护模式及功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五十条)。再次,积极采取预防机制。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更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这些网络活动(五十二条)。对于网络消费,明确规定,要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第五十一条)。第二,加强未成年人信息保护。2016年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仅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几点简要要求,主要聚焦于企业应合理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而近年来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更高要求。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信息,标志着个人信息迎来强监管时代。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设立了专章,各项要求的颗粒度进一步细化。从微观方面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呼应,填补了部分制度空白,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初步要求。《条例(意见稿)》对各个监护人、信息处理者、网络平台等都做了细致的规定。首先,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除需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外,还需取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并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第三十五条)。其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且该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依法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第三十七条)。再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四十三条)。这些具体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合力。第三,坚决抵制网络欺凌与违法及不良信息。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均属于网络欺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条例(意见稿)》要求,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第二十七条)。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补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救济手段,赋予网络平台关闭账号等治理措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避免网络欺凌事件造成更广泛传播,及时避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泄露。(三)强化家庭责任。家庭是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场所,家长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引导和管理方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和习惯。因此《条例(意见稿)》具体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和家长的责任,要求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七条)。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网络素养,家长群体需要当好先行者,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网络空间权利保护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提升网络素养,有意识地增加亲子共屏时间。(四)对智能设备终端产品做出专门规定。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各类新型智能终端在未成年网民中迅速普及。随着智能设备等相关产业日趋成熟以及5G网络逐渐铺开,智能手表、智能台灯等新型智能设备在未成年人中迅速普及,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的隐私安全保护更加复杂。《条例(意见稿)》将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一同列入责任主体,要求其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同时,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一些特定功能,如识别违法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便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预防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监护等。此外,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还需要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该软件可以出厂前由产品制造者安装,也可以出厂后安装,但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第十九条)。对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学校有责任依法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六条)。(五)加大罚款数额,问责政府部门,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者实施“双罚制”与“竞业禁止”。《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条例(意见稿)》所规定的罚则与2016年的草稿相比明显加重,与前述法律保持一致。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意见稿)》相关规定,存在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除面临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外,还可能被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那么罚款可高达数千万元(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一些违法行为或可能面临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除高额罚款外,“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第六十四条)。该做法是沿用了互联网平台监管中常见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双罚制”,同时又引入“竞业禁止”规定。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政府部门和负责人员追责机制(第六十八条),《条例(意见稿)》同样规定了对政府部门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问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问责机制使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链条更加完整,对所有责任主体一视同仁,彰显法律公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纳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条例(意见稿)》经过修订,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开始进入立法程序,这是我国积极践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好诠释。参考文献:[1]胡发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改稿)》座谈会在京召开[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5):1.[2]本文法律名称按照习惯省略国号.[3]中国政务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拟制定、修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EB/OL].http://zw.china.com.cn/2020-07/09/content_76253723.html,2020-07-09.[4]郭开元.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40(1):118-125.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研究员,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2年第9期 -
焦点访谈:《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是要惩罚家长,而是要为家长赋能!2022-05-16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父母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尤其近年来,随着很多新生事物的出现,教育孩子变得更有挑战。如何把自家的孩子教育好?很多家长也常常犯难,甚至焦虑。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今年5月9日至15日,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宣传周。那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实施几个月来效果如何呢?许多父母都有体会,从有了孩子的那一天起,除了为人父母的幸福,各种有关教育的困扰也始终伴随于孩子的每一个成长阶段。对于三岁孩子贝贝的父母来说,如何让刚刚上幼儿园的贝贝每天早上能顺利地去幼儿园,是困扰他们的难题。对于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雨的父母而言,“双减”一年来,如何更好地利用“减”出来的时间,则是让他们十分焦虑的问题。到了青春期,孩子越来越叛逆,亲子关系也变得很紧张,马艳已经不知道该如何与上中学的孩子相处了。而孩子对父母也有很多不理解、不信任。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多数父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而这些困扰和焦虑,不仅影响家庭关系,也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一个需要直面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文化知识的问题,而是心理健康、品行品德、行为习惯和生存生活能力的问题,一些家长重文化学习、轻道德培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021年底,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指导家庭教育的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并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首都师范大学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教授罗爽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告诉家长们到底正确的家庭教育是什么,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我们要通过法律制度去构建一套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来帮助和支持家长走出家庭教育的种种困惑和误区。”家庭教育“教什么”“怎么教”?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关注的焦点。对于“教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立德树人。罗爽说:“家庭教育核心是以德为先,它主要是教孩子如何做人,给孩子去奠定一种好品德、好人格,事实上是为孩子一生的幸福去奠定基础。”而对于“怎么教”的问题,这部法律用一整章十个条文,对父母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家庭教育,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建议。比如,要加强亲子陪伴,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说:“没有人天生就会当父母,父母自己也是需要教育的,需要在学习当中不断提高。你必须做一个懂科学讲道理的家长,而不能用棍棒、用责骂来教育小孩。”此次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了政府在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中要履行的责任,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周洪宇说:“政府的责任就是要形成家、校、社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是政府职责。”对于政府如何履行责任,法律也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广东中山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成立于2011年,是中山市妇联下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中心成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专门的机构,来培育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学校、社区开展有关家庭教育的各种实践活动等等。不过,政府部门的资源毕竟有限,比如这个中山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总共也只有四位专职人员,而全市的家庭教育工作非常庞杂,对专业人士的需求量很大。如何整合起更多力量来撬动家庭教育工作呢?当地也进行了探索。广东中山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主任、中山市“雁阵飞”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队长王晓君说:“我们成立了中山市家庭教育工作者协会,在这个协会中吸纳了很多社会力量,一个方面就是培养家庭教育的专业工作者,以讲课为主,通过举办父母学堂去推进服务,每两年我们会进行考核评定;第二个方面主要是通过雁阵效应,吸纳、培育家庭教育志愿者,通过自助、受助、再助人的方式,促进我们的家长自我成长。”杨明立就是这个家庭教育工作者协会中的一员。八年前,杨明立在自己的家庭教育中遇到困惑,为了寻求帮助,他以家长的身份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指导和培训。广东中山市“雁阵飞”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讲师杨明立说:“孩子到了五岁左右的时候,我就感觉挑战越来越多,无力感也越来越强,当时就带着大宝参加中山市家庭教育工作者协会的一个项目,叫《爸爸来啦》,里面一个正面管教的理念,叫作和善而坚定,让我们受益匪浅。”杨明立感受到了专业学习给自己带来的帮助,在这次活动后,杨明立加入了持续性的家长互助组织“雁阵飞”,开始参加志愿服务,并坚持进行系统学习,在经过一系列培训和考核后,成为了一名专业讲师,为更多父母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这个专业机构来进行组织,再结合吸纳来的社会力量,现在,中山市已经培育了市、镇两级家庭教育讲师350名。依托这些专业资源和社会力量,近年来,当地的学校、社区成立了家长学校1000多所,对家长进行培训,并通过公益讲堂进社区、家长成长训练营、“雁阵飞”家长互助组织领头雁培育计划、各类演出等活动,用灵活的方式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走进不同的城乡家庭群体中。这些在各地探索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实践方式,也被纳入到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家长们的困惑往往聚焦于孩子的学习,而专业指导老师们则是要引导家长从更大的格局、更深层次来思考教育。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对父母如果没有履行应尽的家庭教育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检察官刘娟常常接触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她而言,惩戒未成年人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帮助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们找到正确的人生道路,而这离不开家庭教育的支持,刘娟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极大地推动了他们的这项工作。16岁的小黎在同伴的教唆下,共同参与了偷窃电动自行车。刘娟发现,小黎的行为和家庭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针对小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对小黎的父母下发了《督促监护令》,要求他们深刻反思监护缺失问题,改变家庭教育和监护方式,并接受社会工作者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福建福州市晋安区北极星青少年事务社工中心社工江璐璐说:“督促监护令颁下去,我们社工经过长达半年的时间去跟踪督促孩子配合家长去体谅家庭的一些辛苦,辅助家长把家长的角色发挥出来。”真正给予孩子尊重和关爱,孩子也会回报给父母理解和接纳。家庭是一个人最温暖的港湾,只有让家庭教育发挥应有的积极引导作用,建立起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才能为青少年的人生打造一个幸福的底色,他们才能在人生道路上自信地前行。而这正是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初衷和最大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是要惩罚家长,而是要为家长赋能,给予家长支持、指导和帮助。对每一位父母来说,教育孩子的过程,往往需要付出无比多的心血和耐心。而这个过程,也往往是家长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过程。当父母的也需要常常对自己的教育方式进行反思,自己做得对不对,教育孩子的时候能不能更有耐心,更有方法?有句话说,家长好一分,孩子好十分。和孩子一起进步成长,努力成为更好的父母,我们才能培养出更好的孩子。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
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启动2022-05-11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记者黄玥)记者8日从全国妇联获悉,2022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9日至15日宣传周期间,以“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为主题,面向广大家庭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展示和主题实践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发一批家庭教育“应知应会”宣传语、电子海报等宣传产品,开设一批家庭教育宣传周专题专栏,刊发一批专家署名文章和解读视频,宣传一批科学教子家庭典型,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喻户晓,引导家长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自觉行动;开展家庭教育精品课程进万家活动,举办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论坛讲座、家教家风主题展览、家庭教育公开课等,宣讲“双减”政策和措施成效,线上线下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通知指出,重点关注流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家庭等,关爱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家庭等,通过开通热线、一对一帮扶等形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家长育儿释疑解惑、排忧解难。 据悉,全国妇联、教育部9日将举办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线上主题活动,在“学习强国”同步推出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项答题。(来源:新华网) -
关于儿童福利工作,民政部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2022-05-11民政部在4月26日举行的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第一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方面做好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召开全国儿童福利系统疫情防控视频会议,及时通过视频方式开展抽查;修订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和出现本土确诊病例防控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内走读就学儿童疫情防控、儿童异地就医就学管理等工作。 召开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视频调度会,截至目前,140余家儿童福利机构已实现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 开展儿童福利领域信息精准化管理专项排查。 有序推进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起草加快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等方面的政策文件,推动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制度,推进实施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创建活动。在第二季度有关工作安排推动方面出台急需急用的儿童福利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制定加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等相关制度,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创建以及村(居)儿童主任队伍建设等工作。来源:中国民政微信公众号 -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2-05-09日前,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全文公布如下: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四)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五)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同时附主办单位组织章程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每年原则上对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直接登记和脱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 拟批复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第十二条 调整或者变更已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五、六、十项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社会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七、八、九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相关解读: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来源:民政部网站 -
疫情之下,心理防护不能缺位!四招带您走出心理困境2022-05-06眼下,全国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阻断疫情扩散,各地纷纷采取了果断措施,如居家隔离、线上办公、线上教学等。不过,受疫情及其他外界因素影响,人们很容易出现焦虑、紧张不安等不良情绪。那么,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应如何应对呢?以下办法或许有用,赶快收藏吧……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莫慌!及时调整心态是关键!来源:“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 -
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社会工作 这些热点问题不容错过2022-04-264月26日,民政部举行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孟志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一起来看↓↓↓农民日报记者: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具体背景是什么? 黄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充分肯定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历史性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有9万多家社会组织开展了超过9万个扶贫项目,投入资金1245亿元,受益对象超过1亿人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82.81万人次,受到广大基层群众的好评。 全国社会组织领域有1名同志获“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23名同志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20个集体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脱贫攻坚的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具有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组织等方面专长,在链接社会资源、服务基层群众、提升帮扶效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同样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力量共同努力。可以说,社会组织能做企业想要做,但靠一己之力做不到的事;能做市场需要做,但无人牵头做的事;能做政府想要做,却没有精力做好的事。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和完善社会帮扶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节,强调“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印发了《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响应中央号召、扛起使命担当,立足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实践,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能力。 总台央广记者: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已于上个月正式启动,请问目前活动的进展情况如何? 孟志强:“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自2005年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累计表彰了1187个爱心个人、爱心团队、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在这些“中华慈善奖”获得者中,有崇德向善、甘于奉献的慈善楷模,有聚焦民生、专业高效的慈善项目,有勇担责任、回馈社会的捐赠企业,有乐善好施、慷慨解囊的捐赠个人。他们贡献突出、事迹感人,对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为鼓励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延续往届惯例,继续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奖项。其中: 慈善楷模奖旨在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爱心团队。曾入选往届评选表彰名单的有多年来长期坚持志愿服务,被中共中央授予“七一勋章”的王兰花;致力于用医疗技术救助贫病残脊柱疾病患者的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刘海鹰等。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旨在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曾入选往届评选表彰名单的有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开展的贫困家庭生活设施配备项目,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开展的“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公益项目等。 捐赠企业奖旨在表彰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比如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超过5亿元。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多年来累计捐款捐物超12亿元,惠及109.2万贫困群众。 捐赠个人奖旨在表彰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比如曾荣获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的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彦宝,累计捐资近20亿元,让近20万贫困家庭受益。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在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后,累计向抗疫一线捐送急需医疗物资1000多万件,捐赠款物达1.12亿元。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政部将组建由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委会。评委会将坚决贯彻全面从严要求,切实做到依规评选、严格把关,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评委会办公室形式审查、评委会评价和网络投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后,形成最终的表彰名单。 当前,我国正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明确要求,慈善事业前景广阔、使命光荣。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报道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扩大奖项影响、宣传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希望社会各界以历届“中华慈善奖”获得者为榜样,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法治日报记者:刚才黄局长介绍了《通知》发布的背景,据了解,《通知》主要包含7个方面的内容,能否就这7个方面内容作一下详细解读? 黄茹:下面我围绕《通知》重点部署的7个方面工作做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保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动社会组织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接续引导社会组织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部分,组织专项行动。《通知》提出地方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对帮扶行动、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行动和社会组织乡村行活动3个专项行动。目前,为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在抓紧出台《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选树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组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良好局面。 第三部分,搭建服务平台。《通知》提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建设互联网服务平台,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公益博览会、现场考察调研、慈善展览会等多种方式,搭建多层次、多领域对接平台,积极推动供需精准对接。 第四部分,做好项目库建设。《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将共同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建需求项目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供给项目库,省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好本省的项目库建设。通过抓好项目库建设,一头对接“供给”,一头链接“需求”,为帮扶工作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我们预期,这一举措一方面能够激励重点社会组织加大创新力度,精心设计精准有效的“服务清单”,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基层社会组织“接单”、困难群众“点单”提供支持,从而强化项目对接的精准度、透明度和可及性。 第五部分,培育重点社会组织。《通知》提出要支持一批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登记,要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部分,完善长效合作机制。《通知》提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一是引导全国性社会组织、省级社会组织集中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帮扶,实现“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全覆盖帮扶。二是要结合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援疆援藏和东西部对口协作,一体谋划、部署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三是鼓励、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其所在地的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部分,优化支持体系。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坚持系统思维,发挥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社会组织优势,推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形成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的工作合力。要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培养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切实加强帮扶地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通过下设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要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以及在社会组织评估、评优等工作中设立专门指标、提升分值比重等方式,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多措并举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中国青年报记者: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启动,近年来该项考试热度一直较高,报名人数持续增长。请问目前考试情况有哪些进展?社会工作者将如何进一步发挥专业作用? 孟志强: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核心制度,由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建立,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和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价。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岗位的不断开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的不断增加,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升,对社会工作者的评价需求也相应提高。 自2019年以来,考试报名人数以每年10余万人的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21年报考总人数更是达到了80余万人,创历史新高,考生涵盖了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应届毕业生等。目前,全国共有73.7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有效促进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提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今年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8日、19日举行,目前各地考试报名工作已经陆续启动,具体事项可查询中国人事考试网、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社会工作者主要面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关系调适、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他们不仅来自民政工作领域,还大量分布在青少年事务、职工服务、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教育辅导等领域,日益成为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了重要的专业引领和人才支撑作用。在民政部目前大力推进的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深入村居,用脚步丈量民情民意,用专业提升服务能力,打通了为民服务“最后一米”,破解了长期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基层力量薄弱的问题。在这两年各地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为受疫情影响群众提供情绪疏导、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服务。湖北省在疫情期间,探索形成了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区志愿者为依托、以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社区治理机制,助力化解了疫后综合征,目前民政部在全国积极推动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引导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优势和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网记者:请问民政部下一步将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进一步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黄茹: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从3个方面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一是要面向系统开展动员部署。印发《通知》是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主动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近期,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召开工作部署会,号召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加强系统谋划、统一目标任务、强化政策协同,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谋划推进。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通过抓党建引领、抓各部门协同、抓政策带动、抓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抓精准对接、抓项目库建设等方式,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 二是要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培训。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形成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全面学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要动员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将投身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舞台,胸怀“国之大者”,情系“民之关切”,按照中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积极找准定位、实现精准发力、不断实干成长。 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要围绕“产业兴旺”要求,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科技兴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生态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要围绕“生态宜居”要求,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参与乡村环境治理,共同建设“美丽乡村”;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要围绕“乡风文明”要求,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引领农村新风尚;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治理有效”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推动各项治理更加精准和有效;慈善组织要围绕“生活富裕”要求,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三是持续强化跟踪评估。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调度、强化综合评估、开展专项调研、组织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导向,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对《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加强研究,及时纠偏,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新华社记者:近日,民政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请问,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安排? 黄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团体建设发展、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载体。截至目前,全国37万个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13.1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1.8万个,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领域广泛、学科齐全、作用明显、特色突出的组织体系。 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多种原因,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设置、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和服务宗旨,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营商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我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4月初,民政部印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面向地方的《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另一个是面向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国际性社会团体的《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时间安排、整治重点等作了具体部署和详细安排。 4月22日,民政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做了再动员、再部署和再安排。目前,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 下一步,民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实现清除一批,整改一批,激活一批的总体目标,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真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作出应有贡献。(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