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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应该如何界定?2021-01-15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实施了慈善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适时修改慈善法。由此,慈善法修改成为公益行业、法律行业关注的焦点。 在慈善法实施的四年多里,常常会出现人们口中的慈善和慈善法的慈善并不一致的情况,由此产生一系列争议。 那么法律中的慈善究竟应该如何界定?2020年12月,在“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上,来自法学界、慈善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 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而制定的,其规范对象是慈善,“所以什么是慈善,尤其什么是法律中的慈善,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吕鑫强调,慈善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在于重新界定法律中的慈善。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慈善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程。在这一背景下,关注并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下一步发展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列举方式界定慈善引起的困惑 慈善法第三条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什么是慈善活动。 第三条共列举了6类慈善活动,前五类分别是:(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认真分析这五类慈善活动,可以看到,一方面,这五类慈善活动的差异性极大。“济贫和教育显然是两回事。但凭什么都能被称之为慈善呢?”吕鑫表示。 他们之间的共性是什么呢? 一方面,这五类慈善活动的界限并不分明,存在大量交叉的地方。 扶贫济困的对象中包括老人、孤儿、残疾人、病患家庭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还提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在对脱贫攻坚项目、成绩进行总结时,很多社会组织将灾后重建、助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投入都计入了扶贫投入中。 那么,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和章程该如何写呢?如果写其中某一方面,似乎也可以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但又可能会面临超范围开展工作的处罚。 这种分类能否更加准确一点呢? 在五类慈善活动之外,有没有其他的慈善活动呢?考虑到列举法存在难以穷尽的可能,以及未来会出现的新情况,第三条还写入了例外条款——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但什么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呢?例如动物保护是不是呢?疫情下基金会资助中小企业是不是呢?为慈善事业提供第三方服务是不是呢…… 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由谁经过什么的程序进行判断呢?民政部门如何进行登记管理,财税部门如何认定其慈善属性给予税收优惠呢? 如果要修订慈善法,是否需要加入更多新的分类呢? 需进一步厘清的“公益”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除了列举出六类活动之外,还强调“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这一条款意味着,在界定什么是慈善的时候,除了按照六类慈善活动去讨论之外,可以通过对公益的界定去理解慈善。 “如果说《慈善法》的首要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中的慈善,那么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公益的概念。” 吕鑫表示。 但是什么是公益,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也是用的列举的方法,而且和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规定并不一致。 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本公告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慈善法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不少由此带来的争议。 例如,互联网个人求助属不属于公益的范畴,需不需要慈善法及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慈善组织为大病患者进行个案筹款是不是为了公益目的?尽管目前慈善组织在操作中是合法的,而且已经成为互联网筹款中最主要的部分,但争议一直在。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如果修法是要增加这一部分,如何增加,哪些是该管的,哪些是不该管的? 如果对公益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当新的情况出现之后,还会面临这种难以判断的情形。 例如,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而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也就是说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一定都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而没有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你是一个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但你却不是一个慈善组织;反过来也一样,你是一个慈善组织,但是你却不是一个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这样一个现状是非常混乱的。根源在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标准和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表示。 区分日常话语中的慈善与法律中的慈善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进一步对法律中的“公益”“慈善”进行界定呢? 吕鑫表示,可以从慈善目的分类是否合理、公益原则是否得以确立、禁止规则是否予以规定三方面反思《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 如果从正面难以说明什么是慈善、什么是公益,那么是够可以以否定的方式,从反面来界定哪些活动不应该纳入到法律中的慈善去调整。 吕鑫从学理角度梳理了四类禁止性规则,一是非政策性规则,不能和政策相违背;二是非营利性规则;三是非政治性规则;四是非政府性规则。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法建议》则提出,慈善法以慈善活动来定义慈善和界定慈善组织。相关规定中均强调“公益活动”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特征。但因认知与理解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偏差。建议修法严格区分日常话语中的慈善与法律中的慈善;在法律层面,明确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公益)目标范围须经公益性审查这一必备要件,即除了特殊的慈善活动外,原则上慈善活动受益人须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最终将在慈善法修订时是否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如果修改会如何修改?期待更多人加入讨论,提出明确的意见。 -
《慈善法》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监管边界2021-01-15-编者按- 新冠疫情把《慈善法》颁布实施带来的问题集中成倍地暴露出来,《慈善法》以及相关法律的配套与实施也遭遇多重困境。若不能深度剖析这些困境并及时找到切实可行的出路,那么既有的相关立法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即将制定出的相关立法也将重复同样的问题。在诸多问题及其根源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尤其是政府监管边界是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引起理论与实践界长期关注的话题。在《慈善法》实施四周年、《慈善法》执法大检查尤其是反思疫情防控中的慈善组织相关问题,对政府监管边界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和探讨尤为重要。 马金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 各位老师晚上好,欢迎各位老师来到慈善大家谈第八讲。我叫马金芳,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非常高兴能在这里跟老师们分享我最近的一点思考。今天慈善大家谈的主题是《慈善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国家和政府监管的边界。我先侧重从理论视角谈一谈。 从这个《慈善法》制定和实施中的国家和政府监管边界这个问题上,我侧重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立法中的国家和社会边界及其修正。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应该说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相对成熟的,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各种代表性的研究,但是《慈善法》出台这样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实际上就把一个多维度的国家社会关系,撕裂了展现给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人士。所以我从《慈善法》立法,更广义上说的从社会组织立法这个侧面切入进去,看看近年间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边界何在? 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之所以纷繁杂糅、困境丛生,固然受制于法治发展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更来自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限制甚至是压制。政府与社会均意图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又必须考虑对方的存在、力量与作用。双方各自设定的路径与方式在碰撞和交锋之后形成总体上的发展道路。此一发展道路显现出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未能良性互动的既有现状。这是当前社会组织立法困境的终极性根源。 1. “大”与“小”的误区:“大国家”与“强国家”之间的选择失当 在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东西方历经复合、监护、吞噬、同一以及同化等多种类型的演变。[1]而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演进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二者关系呈现出新的类型与构造。在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改变各自的结构、目标、规则以及社会控制,持续地相互影响。[2]在二者不断的磨合和相互改造之中,既有的“大国家—小社会”模式的弊端渐趋成为共识。但是,“大国家”的衰微未必带来社会领域的真正勃兴。更为吊诡之处在于,所谓的“大国家”不等于真正的“强国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需完成从“大国家”到“强国家”的转变,其核心要义在于提升必要的国家能力并消解不必要的国家管控。在当前我国特有国情中,在“强国家”维度上,国家总体能力不足;在“强社会”维度上,国家对社会的管制过多。这就意味着,既存在国家对社会放权的不彻底,还存在国家对社会扶植的不充分。 具言之,一方面,就国家向社会的放权而言,其不彻底性体现在前进与倒退交替进行、妥协与斗争同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权和“松绑”也不是以高歌猛进、一帆风顺的方式进行,而常常伴随着纠结和反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权让利有时是退一步、进两步,有时甚至是进一步、退两步。放权让利面临着来自既有体制运行惯性的压力和羁绊,在缓慢前行中出现预期之内或预期之外的困境与障碍。无论是“四类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组织领域审批登记的放开,还是社会组织尤其是“草根组织”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放开;无论是限定社会组织可作为的法律空间,还是制定社会组织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明显体现出这种放权的不彻底性。 另一方面,就国家对社会的扶植而言,其不充分体现在法律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消极不作为。在需要放手的地方仍“留一手”,在需要扶一把的地方却常常“袖手旁观”。社会组织的独立属性和责任承担需以相应的综合能力作为保障。在实践中,有时是社会组织责任有余但资格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资格有余但能力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热情有余而能力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能力有余但资格不足。[3]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与资格不足,部分来自于社会组织自身,更多的则来自于体制限制和制度设计、来自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植不力。 2.“上”与“下”的障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化失灵 实际上,包括国家在内的社会组织混合体是共生共存的。国家是被社会改变着,但社会也同时被国家改变着。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成,在整体上被国家带来的机遇和阻碍改变着,同时也被其他社会组织和世界经济的开放和限制所影响。[4]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有机转化。权力也和能一样,具有许多形态,而且不断地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转变。[5]在社会转型时期,权力的流动与转移就会更加频繁与多样化。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化路径,既有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流动,也有社会权力自下而上的流动。 国家权力的向下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权力的生成。下放是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转移的最直接反映,也是国家还权于社会的最直观表现。社会权力的向上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权力的改变,也是社会重构国家形态的重要方式。政府将部分国家公权力下放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就是国家公权力社会化进程的重要表现。[6]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紧张体现在权力层面的流动不畅。在国家层面,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的下放方式之一是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环节的放开,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权。而当前的部分下放仍有所选择、有所克制、有所顾虑甚至是有所退步。同时,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反向作用力也依然有限,更容易被国家所吸纳。这些有限性深刻地影响了当前社会组织立法。 3.“一”与“多”的难题:国家主导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博弈失衡 国家向社会的回归意味着治理方式的变革,即:从国家主导向社会自治、国家与社会多元共治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社会治理从一元模式向多元模式的发展。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还内含着社会自主性和开放性程度的进一步扩大。[7]在多元社会治理形态中,社会组织成长与发展的核心要义是其自治性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自治是一种逐渐“生成中的社会自治”,[8]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领域之中,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还是社会组织立法,国家主导的倾向依然明显。在国家主导与社会共治的博弈之中,前者常常占据上风。故而,社会组织领域尚存在很多互动中的“短板”。在寻求社会组织放权路径的同时,也应该在放权与监管、监管与扶持、放权与扶持之间寻求平衡之道。在这些监管中,既有监而不管、管而不监的模式,也有不当监管、明监实管的弊端,还有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失职。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后期监管、对社会组织集体行动的不当监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度监管都是监管不健全在不同领域的体现。 而且,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强国家还是弱国家时,“谁制定规则”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9]一方面,官方立法活动积极,另一方面,民间的奋争形态较为多样。民间立法版本在优劣比较、差异互补和冲突碰撞中也为官方立法版本拓宽思路与选择。由此,官民双向立法努力呈现一定的互动。这是相当可喜的进步。但是,部分立法的管制特点、甚至倒退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来,引发多方关注、争论甚至抗议。尤其是政府在宗教类、政治类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方面所持的“管制”态度,使得大量组织以“非法”形态存在、运营和发展,依然无法登记注册、无法可依、无法进入社会组织整体框架之内。 林风 北京联益基金会 理事长 慈善法的出台,一方面明确可以做的边界,一方面法无禁止即可行,留出探索的空间。联益基金会自身,从最初的定位,为领域中带来增量的资源,才是机构创设对领域的贡献。大家都应该用更积极的做法来给领域带来增量资源,这不仅是机构战略,更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动力。 我在这里只举一个小例子说明,在慈善法出台后,其他部门也在积极变化之中,慈善领域和机构更要拥抱这种变化。最近银保监会披露对全国政协的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提案回复中,银保监会争取尽快出台养老信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养老信托规范健康发展。看到这条信息时,我既惊讶又兴奋。我觉得在慈善法里面在慈善信托,养老信托已是被涵盖的内容。兴奋的看到银保监会能够在这个涉及国家战略中又站出来,把慈善信托中的养老信托单独列出。 所以,我的观点是,无论任何慈善机构,都应该在慈善法的框架下给行业内带来增量资源作为机构战略之一。同样也希望看到监管部门,鼓励整个领域拥抱创新,在国家把公益行业定位提升到社会体系完善的重要力量的契机下,用创新的方式,为慈善法中留出的发展空间定位。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郭然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 首先,我觉得有老师提到的“体感”这词很好。我也觉得《慈善法》用起来确实没那么好用。《慈善法》中的很多条款与具体实践之间有很大差距,公益慈善行业的从业人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把握,想守法但不知道怎么守;民政部门的同志也常有同样的困惑,执法边界在哪里?法院的相当多判决,是不适用《慈善法》、仅适用《合同法》裁判的,对于社会组织能不能破产、如何清算也拿不准。如果这个局面不改,是不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很多的机构是在设立完成之后,才发现在《慈善法》之外还有这样、那样的一些监管规定(比如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原始资金)。从它登记设立开始,如何生存、如何发展以及如何退出,不确定性都太高了。 第二,刚才有老师提到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我也有同感。比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如果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那么民政部门依法也必须处罚。 第三,我是觉得2016年至今,其实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已经真的是学的很多很多了,而我们的民政干部中深入理解的并不多。 我觉得政府仍然、必须依法行政,同时必须提高专业性,不应该对社会组织进行道德绑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不能对社会组织进行过度监管。(来源:公益慈善学园) -
“十三五”时期 儿童福利工作这样走过2021-01-14“十三五”时期,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经历了不平凡的五年。儿童福利领域工作人员和专家眼中的“十三五”时期的儿童福利工作、下步工作打算、以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举措是怎样的?一起来看! 访谈嘉宾: 邵倩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 高静 陕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 杨守伟 党的十九大代表、山东省潍坊市儿童福利院副院长 “十三五”时期儿童福利事业有哪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变化? 邵倩波:一是服务的儿童群体不断扩大。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在确保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政策更多体现全方位儿童保护的理念和对监护责任的落实,截至2020年11月,全区1.1万名孤弃儿童、1.4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3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国家政策保障和关爱服务范围,儿童的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二是服务机制不断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大战略同部署、同推进,各级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机制协同、政策协同和资源协同,凝聚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三是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自治区建立了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暨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库,全区建立起覆盖所有乡(镇)、村居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队伍,“三留守”关爱帮扶队伍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社工服务纳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关爱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体系日趋完善并发挥积极作用。 高静:一是儿童福利制度逐步健全。陕西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各地市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全省初步完成了关爱保护政策体系的建设工作。完成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提标工作。积极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个人参保部分由医疗救助予以全额减免。“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脑瘫康复计划”“福彩圆梦·爱心助学工程”及困境儿童因疫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专项关爱政策落实等。二是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纵向上,全省建立县有儿童审管员、镇街有儿童督导员、村居有儿童主任的“三级保护网络”。横向上,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儿童福利服务平台已经形成。积极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一体化区域性养育机构建设,鼓励在建或已建成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推动将儿童之家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四是儿童保护合力进一步凝聚。在全省启动“温暖童心·守望成长”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主题宣传月活动。在六一儿童节期间,开展儿童福利机构“开放日”活动,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到儿童福利机构参观体验,增加工作透明度。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计划摘帽的29个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开展“公益福彩助力脱贫攻坚·关爱困境儿童”公益资助活动。在全国扶贫日,相继开展“关爱留守困境儿童·助力脱贫攻坚”和“守护儿童·托起希望”活动。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多措并举协助员工增进同子女的亲情联系,充分满足困境儿童的情感需要。 杨守伟:作为山东省潍坊市儿童福利院的一线工作人员,见证了五年间儿童福利事业的巨大变化,简要概括起来为:有关儿童福利的各项工作沿着自身逻辑逐步发展壮大,逐步实现孤弃儿童从养活到养好、从养好向养成的转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孤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十三五”时期解决了哪些痛点堵点问题? 邵倩波:“十三五”期间,诸多长期困扰民政儿童福利工作的短板、薄弱环节得到明显改善,一系列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纷纷出台。一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广西从2019年1月起,全面提高全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2015年末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200元,散居孤儿由2015年末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800元。二是孤儿助医助学不断推进。自治区不断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从2019年11月1日起,孤儿列入全区医疗救助一类重点救助对象。积极推进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工作,将部分特殊药品费用纳入资金资助范围,个人自付费用比例不断降低。“十三五”期间,全区共筹措1358万元,为1066名残疾孤儿实施了手术治疗、康复和医疗体检。2016-2018年实施“孤残儿童高等教育助学工程”。2019年“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正式启动,1300多名成年孤儿获得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三是孤儿收养安置不断规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服务,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帮助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回归家庭,“十三五”期间,全区办理收养登记8848例。四是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在全区14273个行政村全部配备儿童主任,落实每人每月100元的服务费用,打造了一支稳定的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各地发展儿童社会工作和专业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自治区调整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三留守”关爱帮扶队伍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社工服务纳入新增的服务指导目录,使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有规可依。“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共统筹安排超过8000万元,为全区14个设区市和111个县(市、区)提供资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家暴受害人庇护服务。累计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区20个深度贫困县开展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六是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2016年自治区民政厅选取藤县、灵山县、平南县3个县的30个行政村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试点,选配村级儿童福利主任,依托村级儿童之家,配备儿童学习娱乐设施设备。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大力支持下,对钦州市灵山县、百色市平果县等8个县(区)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省级儿童工作资源中心”项目以及“社区儿童保护”等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通过县、乡(镇)和村(社区)三级服务体系通力合作,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实施动态管理、分类保障,取得良好成效。 高静:一是率先保障孤儿大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2017年,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考取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省内孤儿给予生活费、学费、就业补助及其他资助,在全国属于较早出台保障政策的省份,充分保障全省符合条件儿童的受教育权。二是率先确保困境儿童关爱保障“有规可依”。2017年,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困境儿童分类进行全面有效保障,在全国属于较早出台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省份,使全省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各方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三是率先完成儿童相关基础数据精准化工作。2020年,率先完成民政部部署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录入试点工作,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台账进一步完善,确保底数清楚、精准保障。2020年,全面落实民政部“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要求,率先完成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关键数据台账的建立优化工作,为部省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四是织密织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网。2020年,积极协调省医保局下发有关通知,对全省符合条件儿童的医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保障,此项工作开展在全国各省排位居前。全面排查全省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保障情况,实现“应纳尽纳”。 杨守伟:“十三五”时期,潍坊市儿童福利院重点解决了福利救助范围窄、限制条件多,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单一,行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潍坊市儿童福利院发展实现了四个转变:从传统的生活服务型向综合性、专业化服务转变,从单纯服务院内儿童向同时服务社会困境儿童转变,从注重生活服务向更加注重精神服务转变,从注重依靠自我向重视利用社会力量转变。实现了儿童福利政策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更好地保障了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工作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更”和两个“高”上,三个“更”即服务对象更广、养育模式更多、服务儿童的功能更全;两个“高”即专业化程度高和社会化程度高。 做好“十四五”规划将采取哪些措施? 高静:以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在“十四五”时期,加速发展儿童福利和保护体系。一是高位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儿童福利和保护格局,推动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推动成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二是加速发展。儿童福利工作的总体框架和结构性制度安排虽已形成,其职能和范围还将加速扩展。在保障好孤弃儿童基础上,统筹考虑全体儿童的福利,切实改变当前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现实困境。三是更新理念。儿童福利和保护事业将来势必处于整体民政事业发展的高位,因为儿童福利和保护不同于其他民政工作,不但保障儿童基本生存权,还保障儿童的发展权和参与权,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全面性工作。探索扩大儿童福利范围,逐步由重生活、轻发展,重资金给付、轻服务保障等向保障儿童被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转变。四是稳定队伍。根据两件法律的授权,并以此为依据,扩大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职能,为儿童提供生活保障和安全保护,推动在民政部门增设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独立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市、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努力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在社区,将儿童的供养机构向多功能的面向社区的儿童福利服务中心发展。让机构和队伍成为儿童福利和保护事业发展的根基。五是多措并举。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规和系列制度、政策、标准等。开展示范、表彰等活动,加大宣传,聚焦社会关注。链接各类社会资源,为儿童提供优质保障和服务。 杨守伟:宏观层面,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决策部署,结合职责任务抓好落实,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工作做好、做全、做细。个人层面,首先,当好有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的明白人,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其次,当好制度落地的推动者,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构筑起科学完善的权益和制度评估体系;再次,当好规范服务的提供者,按照职责对服务内容、标准要求、考核评比、工作流程等进行详细界定和说明;最后,还要当好问题的研究者,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长远发展积蓄能量。发挥基层一线工作者的优势,第一时间发现工作中新的问题和需求,并做相关对策研究,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建议。 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邵倩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主要打算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把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当前首要的任务,在全区民政系统兴起学习、贯彻、落实的热潮,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快推进自治区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的启动,打造服务流程闭环化、服务体系网络化、资源链接高效化、系统功能智能化的“一站式”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服务平台,推动儿童救助保护线上线下的资源整合和高效联动,做到儿童救助保护“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三是抓好广西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规划的落实,推动“十四五”时期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调整完善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快推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依托乡镇社工站建设未保工作站,推动村(居)儿童主任制度的确立。 高静:当前,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于全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我们将以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制定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打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建设独立的市(县、区)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立纵向到村居、横向联系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努力打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全链条、闭环式保护体系。 杨守伟:结合相关经验,有如下建议:首先,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对因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原因,遭遇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其次,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和家庭随访,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伤害现象。再次,建立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快速响应、“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在基层镇(街道)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加挂“社会救助中心”牌子,让群众“求助有门”。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来源:《中国社会报》 -
王振耀:为什么说“善经济”时代已经来临?2021-01-132021年1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受邀参加由经观传媒、《经济观察报》主办的第十届(2020)CSR年度盛典并做主题发言。王振耀院长表示,“善经济”是中国企业与经济发展全面赶超发达经济体的必由之路,“善经济”是中华文明在更高的层面上系统消化西方文明的必然选择,我们要用“公共之善”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疫情大考之后的思考 2020年,刚刚过去的一年,疫情大考,疫情超出想象,现有的知识架构是否已经落后于现实的发展。原来我们认为这不过是一次非典,可能很快就会过去。然而,现在第二波疫情高峰又要来临。 疫情大考之后,或者说疫情大考之中,我们应该有哪些理论和实践的思考? 三百年的工业文明到了一个转折点,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碳文明正在转向绿色文明,化石能源要转向清洁能源,并且要转向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模式正在产生,或者说正在不断地大步向我们走来。 如何来探讨我们世界的发展方向?我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善经济,世界现在发展正在向善经济方向走去。其实全球经济现在存在着两个大的结构性矛盾,第一个矛盾其实是全球财富结构性失衡,面临着是共享还是共产的选择,这个选择就是贫富差距加大,疫情影响很多人失业,但是不影响股票市场,甚至股票市场还非常好,这说明了什么? 其实说明了财富,或者说金钱,金钱运行的方式和社会生活有一定的脱离,这时候很多经济学家、银行、慈善组织都发现财富分配去两极化。大家常常说的是0.7%的百万富翁占有44%的财富,而69.8%的人个人财富总量只占全球总量2.9%。 如何避免贫困两极化产生出来的社会动荡?这是一个世界的结构性矛盾,我们要思考。 人类文明进入到了重大转型期,发达地区生产力已经高度发达了。如果从月亮、火星看地球的话,地球的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这个时候世界商业文明的态势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过去是有和没有,现在是多和少。 现在又进入到一个阶段是好和更好,大家看商业文明的态势是向好、向善,这个时候就出现了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现代慈善,这三者的重合,这时候我归纳为善经济时代来临了,财富开始转型了,原来是经济价值决定社会价值,现在是社会价值开始决定经济价值,财富的内在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中华文明展现出新的活力 人类社会进入到了新的突变,碳文明开始迈向绿色文明,以天下为公为特征的中华文明开始展现出新的活力。 面对极其发达的生产力和海量财富,如何重组财富之道。这个矛盾是什么?在十九大报告中,就是我们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时候需要治理财富,就像大禹当年治理洪水一样,要治水,治财之道,这个时候需要善治。 这个时候什么样的善,我们需要来探索。我认为是需要重新认识中国公共大善的逻辑,这个公共大善,就是天人合一和绿色发展的融合,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这时候我们要看到,善经济发展阶段其实需要开发中国之善,因为中国之善,其实是公共之善,有很强的社会凝聚力,这个时候其实我们回头来看,我们的很多价值观是正在具有普适的价值,并且具有广泛的世界意义。 我们的价值观,东西方认知理念其实是不同的,东方讲阴阳、五行、太极的一套理念,没有像西方那样谈善恶,经纬文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是对立的。东方文明认为可以阴阳互体,阴阳化育,阴阳对立,阴阳同根,我们是这样一套理念。同时我们的善在政治上,我们是认为政府是必要的善,几千年就这样,我们就这样来不断地完善政府。 我们善的经济区别点,是民生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西方一般讨论的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我不戴口罩是最重要的,我们就不太理解,这是两种理念。在我们的中医观念中,有药食同源的理念,我们重视孝,一般说百善孝为先,泛爱众,西方认为包括父母在内,人人都是平等的,我们讲究家国情怀。 其实现在疫情的大考,全球的公共治理方式都需要转型,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也需要转型,在这样的时刻,文明面临着非常大的洗礼,这个大的洗礼要有一种善,是什么善,公共之善,天下为公,既是中国之需,也是世界之需。 “善经济”和绿色经济融合之势 人均GDP到1万美元是大台阶,疫情表明迈上更大台阶需要公共之善,而将来很多服务业,包括养老、儿童,各类重度残疾人的康复和照料,都需要公共之善。因此,中国之善与中国之需,世界之需在全面交汇,这个交汇的前途是什么呢?简单探讨一下,高质量绿色发展、可持续、可循环,正是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出来的治理架构,也可以说高质量绿色发展就是善经济的发展。在宏观政策上,2020年12月30日,中国政府的政策最新动向提到八个绿色,总体上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这是一种大善,这是一个最新的政策动向。 另外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信号是习总书记赞扬了张謇,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特别要求民营企业家富起来之后要见贤思齐,增强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我认为善经济其实有着巨大的空间,这个巨大的空间是善经济和绿色经济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了。 空间到底有多大,这包括了长江大保护、黄河大保护等巨大的社会工程,也是善经济的一个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公益金融和社会企业也正在广泛发展,所以说善经济的发展结构,我称之为叫真善美。开始具有日益增长的经济价值,转变的路径是什么?是社会价值转化为公共价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其实公共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生活方式开始进行了深度的融合。 在这个时候,社会的紧迫需求是什么?是善和财的良性互动,所以说社会的良性互动,需要财富体系与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宗教体系、政治体系之间要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模式,这样才能拓展财富的社会价值与公共价值,我们对于世界的许多看法要能够发生一些转变,这样才能真正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洪流之中。 这个时候我特别需要说的是善经济,需要善资本,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资本的前途。 这个时候我的结论是什么?我的结论是善经济是中国企业与经济发展全面赶超发达经济体的必由之路,我们的发展模式跟其他国家确实不太一样。这样一个善经济,其实是中华文明在更高的层面上系统消化西方文明的必然选择,就是我们要用我们的公共之善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要鼓励私人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同时也鼓励民营企业向善,以张謇为榜样。这个时候,我认为中国制定“十四五”规划与2035远景目标,给善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机遇,这个历史机遇是全方位的,和这一次我们CSR盛典口号是密切联系的,这就是根植社会,价值共创。(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 -
专访迪马股份罗韶颖:公益是在自己擅长领域内解决社会痛点2021-01-1312月19日下午,在迪马股份总部的办公室里,《公益时报》记者正在静候采访对象。 距离约定采访还有40分钟时,罗韶颖一袭白色羽绒服,背着双肩包,风尘仆仆的走进办公室,步伐紧凑。她微笑着主动伸出手来向记者问好,一头乌黑的卷长发,黑色羊毛开衫搭配黑色休闲裤,同色系高跟鞋,身材高挑,略施粉黛,尽显职业女性的干练与柔美。 金融出身的罗韶颖是海归派,1998年美国归来在投行做着朝九晚五的工作,后来涉足房地产行业。“起初只是想帮家里的忙,亲身体验一下地产和金融的关系后,再回归投资,结果‘一入宫门深似海’,扎进去就没再出来,于2004年正式转入东原地产。” 2007年,罗韶颖正式执掌东原地产,一路厚积薄发,将东原地产做到房地产行业百强,后以重组的方式将东原地产纳入迪马股份版图。2018年,罗韶颖正式接棒迪马股份董事长——迪马股份成立于1997年,从运钞车和警用车等特种车制造做起,于2002年成为重庆市第一家上市民营企业。 2019年,罗韶颖又推出了迪马股份的第三个板块——迪马产业发展,自此,迪马股份成为由迪马工业、东原地产和迪马产发三个业务板块组成的上市公司。 作为上市民企掌舵人,忙碌是罗韶颖的常态,然而,她仍然将相当一部分精力投在了公益领域。 对于“创新性”和“持续性”罗韶颖有着超乎寻常的坚持和追求,公益亦然。“企业若想做好公益,需发挥企业自身的资源优势和专长,以社会‘痛点和难点’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重点需做好创新。” 2020年是迪马在公益领域实现突破的一年,面对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迪马股份第一时间投入1000万元成立“迪马医护关爱慈善信托”,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的医护关怀和保障,让一线的“战士”们无后顾之忧;年中和五矿信托成立了“三江源忘不了慈善信托”,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阿尔兹海默症的慈善信托;年底迪马公益基金会成立,希望更多地从专业公益机构的角度通过与外界的交流和探讨,发觉不一样的社会需求。 与此同时,2020年迪马股份对教育公益进行了创新升级,2012年发起的“薪火公益助学计划”,是针对贫困乡村青少年的精准扶贫慈善项目,延伸出“薪火·奖学金”“薪火·暖冬”等多个子项目,致力于将优质教育资源径直向乡村下沉,给乡村青少年带去光明和希望。不仅通过颁发奖学金给予贫困学生帮助,还通过多方联动开展学科竞赛让优秀的人才发挥所长。并为奖学金获得者提供前往迪马以及下属板块实习的机会,以及成为迪马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机会。 如何为弱势群体创造价值,一直是罗韶颖及其团队思考的问题。“公益不能只定义为捐钱捐物,更多的还是要在自己擅长的领域积极探索和创新,解决社会痛点,创造更多的价值,并能够兼具持续性。”罗韶颖说。 对话访谈 罗韶颖的“双重身份” 《公益时报》: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成长历程。 罗韶颖:我是典型的重庆人,在重庆读到高中,大学在美国读的金融,1998年留学回来后从事投行工作。 2003年,我回到重庆,刚开始做投资管理,后来尝试做房地产业务。我在大学曾学过一门课叫房地产金融,于是想进入房地产行业体验一下后再回归金融,结果扎进去就没再出来。2004年正式转入东原地产。期间经历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2009年行业迎来复苏,东原迎来快速发展,2014年迪马股份以重组的方式把东原地产装进来,变成地产和特种车制造双主业的上市公司。 2018年正式接下迪马股份董事长一职,因此有了两个身份:一个是上市公司迪马股份的董事长兼总裁,另一个是东原地产集团的董事长。并且在2019年初推出迪马股份第三个板块——迪马产业发展。一路走到现在,迪马股份成为由迪马工业、东原地产和迪马产发三个业务板块组成的上市公司。 迪马的公益观 《公益时报》:近年来,企业家们一直倡导用商业的手法做公益,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商业与公益的关系是什么? 罗韶颖:狭义的商业是指自己怎么赚钱,而公益则是要令他人受益,貌似不大一致。但商业真正的本质我认为是“互利共赢”。“用商业的手法做公益”,我的理解是如何利用丰富而科学的商业方法论,设计公益的“商业模式”,让更多的人愿意出钱或出力,让更多公益项目的帮扶对象最大化受益。对于迪马股份来说,解决城市发展进程中人们对安全、居住、社区、养老、成长的需求,就是我们商业模式的根本。在不断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我们一边做好我们自己的业务创新,过程中自然就会注意到一些非常有代表性的社会痛点,我们的一些公益的构想也正来源于此。 用信托的方式做慈善更加透明高效 《公益时报》:面对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迪马股份第一时间紧急成立了“迪马医护关爱慈善信托”,为什么可以反应那么快?直觉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触动和想法?其判断依据和深度思考是什么? 罗韶颖:关注医护群体,用信托的方式做慈善是我前两年就有的想法。之所以关注医护人员,一方面是近几年的伤医事件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当然,这与我作为医生家属的视角也有很大关系,作为医生的小孩我知道他们有多辛苦,奉献有多大,包括家属要陪伴他们一起承受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武汉封城后,全国医护人员陆续驰援,这些冲在一线的医护人员感染的几率非常大,以及他们身后的家庭需要承受的风险。疫情是加速器,加速了“迪马医护关爱慈善信托”的落地。 从大年初二筹备成立慈善信托到备案获批,我们只用了48小时的时间,之所以能够那么快主要得益于重庆市民政部门、银保监局、中国信托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加班加点用最快的时间完成审批,当然,还有春节期间同样奋战在第一线的员工们。 《公益时报》:您觉得,用信托的方式做公益,对于委托人来说有什么优势?截至目前,这支慈善信托具体发挥了哪些作用? 罗韶颖:信托本身具有财产隔离的特点,相比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最大的优势在于财产的独立性和公开透明化的运作方式。每单慈善信托都会设立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及物资的流入、流出都有明确记录,可以向委托人第一时间反馈,并向委托人和监管部门出具报告,这样的话,可以在信托设定的额度范畴内高效的规划和管理。 抗疫需具备敏锐度、快速反应和资源整合能力 《公益时报》:除了慈善信托,迪马股份在疫情期间还做了哪些防疫方面的工作?其中哪些故事令你印象非常深刻? 罗韶颖:迪马的业务板块很多,几乎都参与到助力疫情防控当中。令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我们的十八个勇士们。1月25日,我们的物业公司为了支援武汉火神山医院的后勤保障工作,下属的18名员工自愿报名参与火神山医院援建志愿者工作,这批人在我们迪马内部被称为“十八勇士”; 第二个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疫情期间送火锅活动。虽然重庆当时疫情并不像武汉那么紧张,但大家也都是自觉隔离在家,“如果说人是社会性动物的话,重庆人一定是超级社会性动物。”重庆人爱扎堆,爱吃火锅,但疫情期间很多火锅店不开门,于是我们的物业联系周边的火锅店,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主动请他们送火锅到业主家。这样既照顾了火锅店的生意,也让业主足不出户可以尝到地道的火锅。火锅送上门其实是件很麻烦的事,因为被组织的火锅店不是全国连锁、也没有中央厨房的配送能力,而是各家有各家的食材和调料; 还有一件事,是我们50多名武汉东原小区业主自发组织的一场“不见面演唱会”。我们的业主之一欧阳勇征是湖北省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党支部书记,在一线抗疫的过程中他谱曲、填词,创作了歌曲《你的身边一直有我》,把一线医护工作者的真实情感都写进了歌中,结果在东原社群发布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于是,业主们就想不如大家组织一场云上演唱会。看着线上大家在各家各户不同的录制背景下深情的演唱,觉得是又好玩又感动。 《公益时报》:截至目前,迪马在抗疫方面取得的成果如何?在此次抗疫过程中我们有哪些总结或感悟? 罗韶颖:要说抗疫成果,我觉得最让我得意的就是除武汉外,东原物业全国近3000万平方米的管理区域实现了零感染。 同时,我们还对旗下的商户进行租金减半;迪马工业在抗疫过程中推出的4G基站车、无人机应急空中通讯等,第一时间投入广东、上海等地的疫情防控检测工作。迪马工业为湖北孝感市中心医院和汉川市人民医院改装的负压救护车,在一线救援工作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全国复工复产后,迪马工业还优先生产用于防疫一线的消杀车和救护车…… 经历此次抗疫,我们在最后复盘时总结,在抗疫过程中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敏锐度,敏锐地感知哪些领域需要关注和预防风险,以及快速反应和外部资源的整合的能力。 发挥企业优势 助力脱贫攻坚 《公益时报》:在防疫的同时,迪马也在持续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产业、消费、教育等扶贫计划,在此过程中,迪马探索了哪些模式? 罗韶颖:首先,尽可能发挥迪马股份旗下各个板块的专业力量投入到脱贫攻坚事业中去。比如2019年特种车板块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交付一批移动金融服务车,协助四川农行在偏远地区做好改善民生和金融扶贫工作。 2020年10月16日成立的迪马泥溪儿童关爱中心,是对新阶段扶贫模式的有效探索,它是在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泥溪镇政府和我们迪马股份合作,共同打造的儿童关爱中心,孩子们可以在那里学习、玩耍、阅读,举行各类亲子、文化、兴趣集会,从而拉近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距离。其中,在儿童中心内设置的“大力神灯”,可以让孩子随时与远方的父母视频交流,学习辅导等,很受欢迎,这也是年轻的迪马团队今年在公益方面做出的新一轮尝试和创新。 《公益时报》:2020年即将结束,当2020脱贫攻坚画上圆满句号后,迪马股份在下一阶段的乡村振兴方面将有哪些规划? 罗韶颖:我们将继续做好自己最擅长做的事情,积极学习研究从中央到重庆地方的发展规划,探索其中有哪些问题可以由我们出一份力,比如:留守儿童陪伴、乡村老人康养、乡村社区文化生活、乡村灾害应急、乡村社区安全等等。我们会配合地方政府,打造可持续的乡村振兴模式。 公益下一站:康养 《公益时报》:迪马将公益聚焦在“一老一小”是出于怎样的考量? 罗韶颖:儿童是属于未来的,每个孩子都有很多的可能性,每个阶段的孩子都有不同的生理特点,如果错过那个阶段的教育和关怀,很容易导致不可逆的结果,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我们围绕儿童开展的“童梦童享”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业内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品牌。 当下许多城市正在步入老龄化阶段,我也是开始做养老这行才了解,中国的‘9073’养老格局——90%老年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7%老年人在老年化社区养老,3%老年人机构养老。所以,适老社区将是迪马产发未来重点布局的方向,将集中一批优势的人才和资源在这个领域。 此外,我们在泥溪成立了儿童关爱中心之后发现,很多小朋友的爷爷奶奶来接他们放学的时候,也喜欢在这个儿童关爱中心坐一会儿,于是我们思考,是否可以将儿童关爱中心进一步融合为对老年人的关怀。 《公益时报》:在迪马工业、东原集团、迪马产发三架马车业务布局中,未来有哪些会跟公益更深地进行结合?还会开拓什么新的项目? 罗韶颖:除了持续深化升级现有的公益项目外,未来主要将在“适老社区”方向发力,深入去考察城市和乡村里长者的生活、医疗和精神需求,并以专业力量去设计适合他们的公益产品。 另一方面,我们今年成立了迪马公益基金会,也希望更多地从专业公益机构的角度通过与外界的交流和探讨,发觉不一样的社会需求,反过来对我们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带来提升,从而更好地实施现有项目,以及开创新的项目。(来源:公益时报,作者:李庆) -
2020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2021-01-13为更好地盘点2020年度工作,展示社会组织风貌,激发和引领广大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按照“突出重要性、注重导向性、兼顾全面性”的原则,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出“2020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以时间为序)。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指示,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社会组织在不同治理领域的积极作用,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9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第六次会员大会指出,希望同志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研究、大力宣传、认真践行延安精神,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范调整,对社会组织运作提出新要求 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取消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要求,并将获得3A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非新设立社会组织申请扣除资格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新的年度公益支出及管理费比例标准。公告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低于8%。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高于12%。该公告对社会组织的规范性运作要求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为社会组织后续发展方向提供引导。 三、民法典颁布,为社会组织治理重塑提供了法治保障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给予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精准定位;引入“捐助法人”概念,为社会组织分类规范提供了明确依据;提出组织机构设置等治理要求,为社会组织治理重塑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也对新形势下做好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四、国务院发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通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通知要求,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收费工作具体从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三方面着力。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规范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整体优化营商环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慈善法执法检查,推动依法改进慈善工作 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组分赴辽宁、陕西、宁夏、山西、浙江等5省区,根据法律特点和慈善特点,对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是慈善法实施四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检查报告指出,慈善法促进了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对实施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应有针对性加以改进,确保实现慈善立法目的,发挥慈善事业功能。 六、社会组织参与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挥社会力量独特优势 9月8日,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一批来自社会组织领域的集体和个人获得表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战“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5289个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了慈善募捐,累计筹集捐赠资金396.27亿元,捐赠物资10.9亿件。在疫情稳定之后,社会组织积极助力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抗疫行动,活动范围覆盖100余个国家。不仅对外捐赠大批医疗物资,还以设立专项基金、搭建在线医疗平台、开展跨国志愿服务、编写新冠肺炎防治手册等多种形式支持全球抗疫事业,成为人类团结协作、共克时艰的重要力量。 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地位 11月3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这些表述凸显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八、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扶贫战略,展现责任担当 11月23日,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社会组织在积极参与国家扶贫战略中有效凝聚了力量、链接了资源,在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倡导志愿扶贫等重点领域全面出击。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0年,全国社会组织实施脱贫攻坚项目90124个,社会组织自身及引入各类资金投入总额达1245.18亿元,受益人口达1.1亿人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1282.81万人。 九、社会组织被纳入爱国卫生运动参与体系,夯实群众动员机制 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作用,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宣传引导。社会组织的参与将加快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推动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动员与自下而上主动参与结合、平战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 十、培育方案出台,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 12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旨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方案明确,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专项行动具体包括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培育发展计划、能力提升计划、作用发挥计划、规范管理计划在内的“四大计划”。 发起单位: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北京万众社会创新研究院、《中国社会组织》杂志 支持单位: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将在3月31日前组织开展,谁参加,谁来评,怎么评?2021-01-12全国评委会和省级评委会原则上于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评审范围是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021年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强调,此次评审是自200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来,开展的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对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也于2021年1月6日开始施行。 谁来评审? 《通知》明确,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并接受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代其评审。 全国评委会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组建,日常工作由中国社会工作学会承担。 各省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委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评审工作,亦可接受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代其评审。 省级评委会可以设立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为办事机构,由其负责省级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办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拟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年度计划;2.接收申请材料;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5.联系行业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会议;6.负责日常业务咨询;7.负责评审的其他工作。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评委会或邻近的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被委托方仅负责履行评委会相关工作职责,本地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结果公示及结果报送工作应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其他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的,应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备案。 评审委员会如何建立? 评审委员会应该如何建立,哪些人可以成为评委会委员呢? 《暂行办法》规定,评委会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主要为社会工作行业评审专家,应包含社会工作不同专业领域且数量不少于评委会委员数量的五分之四。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全国评委会的委员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各省级评委会的委员应以本地区人员为主(本地区人员是指现工作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员),且数量不低于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每名行业评审专家最多可同时在两个评委会担任委员。 行业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专业技术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身体健康,能正常参与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的评审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 如何进行评审? 《通知》明确,全国评委会和省级评委会原则上于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评审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那么,整个评审要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呢?《通知》进行了明确: 第一步,发布通知。在收到《通知》后,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月25日前发布通知。 第二步,接收材料。评审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未组建省级评委会的,由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2.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第三步,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由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初审的,审核结果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委托评审时,申请人的材料由委托方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步,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行业专家按照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分为多个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每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的答辩工作,可组织现场答辩,也可采取视频答辩的形式,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3)评议组专家结合评审材料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客观地对申请人的专业工作能力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流程包括: (1)评议意见汇总。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委员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审阅材料。在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审政策和申请材料,评委会出席委员对申请人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初步评判评审对象的能力和水平。 (3)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4)宣布结果。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签字。 第五步,评审结果公示。全国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各省级民政部门将公示情况和评审情况上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来源:公益时报) -
高校慈善教育,专业还是通识?来自高校与公益行业的反思2021-01-11最近几年,随着《慈善法》的落实、社会组织的发展、互联网公益的崛起,人人公益、人人慈善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相应的对于公益慈善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尤其是2020年疫情当前,全世界同做一张考卷。丛林规则、零和原则在严峻的疫情面前失灵了,与之相应的中国式“人和”理念呼之欲出。“在这样的变局当中,中国式的公益慈善教育,将会面临巨大的国内国际需求。” 上海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马伊里表示。 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高校在探索公益慈善教育的路径。例如,华东师范大学与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在2017年就开始了公益慈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但与此同时,2020年6月,北师珠慈善专业停办,引发“大学该不该有慈善专业”的争论。 那么,高校公益慈善教育究竟应该如何发展,是追求专业教育还是普及通识教育?包括紫江公益慈善课程在内的高校慈善教育探索取得了怎样的成就? 2020年12月13日,第四届华东师范大学紫江公益慈善教育论坛上,来自政府、高校、公益组织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实践者进行了分享和讨论。 公益教育的使命究竟是什么? 推进公益慈善教育,首先要厘清公益慈善课程的定位。因为只有弄清了定位,才能再来完善课程体系。那么,公益教育的核心或者公益教育的使命究竟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公益教育的核心,是全过程、全领域、批量培养,具有公益人格的年轻人。”马伊里表示,不是单单为公益机构培养从业人员,是在各个领域都要培养具有公益人格的年轻人。 公益人格到底有什么特征呢?“去功利、开放、分享、积极、参与,他们观察问题比较多的是社会视角。” 马伊里强调,“我们不仅仅要培养专职的人员,还要培养有良心的企业家,有良心的医生、有良心的老师,和有良心的科学家……” 培养具有公益人格的年轻人,需要的无疑是通识教育,但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也需要专业教育,究竟谁更重要呢? “我一直认为专业教育很有必要,但是在当前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状态下,可能谈专业比较奢侈。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在高校里给学生上课感触更深,我们的同学要去公益慈善组织就业不太现实。在不否认专业教育的重要性的前提下,现阶段特别有必要去推动通识教育。”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周俊强调。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聂磊也认为通识教育是更为现实的,“公益慈善现在不能说是涉及到各个行业各个专业,至少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很多专业和行业。它的专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行业和专业。” “学生做公益的时候一要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把专业带到公益服务里面去,变成了更加专业化的人才,做专业化的公益服务,这对社会更有帮助,更能提升社会公益服务质量。” 上海交通大学发展联络处副处长于洋表示。 南京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主任田梅梅也认为:“高校里面多开通识性的课程,让更多的学生能有一个入口了解公益慈善,我觉得是难能可贵。最开始我们设置了专业的话,优秀的学生不会首选,最后又变成了剩余学科”。 知行合一的紫江公益慈善教育探索 那么,公益慈善通识教育究竟要如何实施呢? 2017年华东师范大学与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共建了“华东师范大学-紫江公益慈善中心”和“研究院”,设立了相关的基金项目,推动公益课程建设,开展了公益慈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 “我们的定位是选修课,非专业教育,我们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培养大家的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公益的种子。因为参加这个课程学习的同学可能会走向各行各业,大家在走向各行各业的同时,也把公益的种子带到各行各业,这是我们的初衷和动力。” 华东师范大学紫江公益慈善教育中心主任、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黄晨熹表示。 据黄晨熹介绍,通过三年的教学实践探索,形成了以“知行合一”为核心的系统公益慈善通识教育模式,包括形成了纵深有序的课程体系设置,组建了多方位、多学科背景的师资队伍,推动促进公益慈善理论知识与服务实践的有效融合等。 在“知”层面,确立了三大主题——基础性课程以重塑公益慈善认知为目的,集中于对公益慈善基础知识及伦理原则的传递;应用性课程以非营利组织管理内容为基础,侧重于对公益慈善项目的开发、管理、运营、营销等一系列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而前沿性课程则聚焦于公益慈善前沿理念,强调关注公益慈善行业发展未来走向。 另一方面,搭建了“课堂—讲堂—论坛”三级交流平台,包括在授课过程中,结合授课内容邀请相关教师及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主题分享;组织“善知?公益讲堂”,邀请名家讲座,以“线上+直播”形式;举办三届公益慈善高峰论坛,聚集400余位国内外学者及业界人士对公益慈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在“行”层面,强调“体验式”教育理念,积极开展多样课程实践活动,组织公益机构探访、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鼓励学生走出课堂。2017年以来,共组织两期暑期台湾社会创新公益实践研修营,选拔20余名优秀学生赴台参访近20家公益创新相关机构,实现学员们的深度赋能。2020年,结合疫情背景推出“践善行益,踏浪前行”紫江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吸引了13所高校近300人参与,最终选出10支队伍进行资助,其实践项目涵盖抗疫力、心理疗愈、性教育、助农等多领域。 同时,积极组建由国内外高校教师和公益慈善行业专业人员构成的多学科背景、多元化、全方位的师资队伍,不断丰富公益慈善通识教育内容。搭建了公益慈善实践平台,组建紫江公益学园、“紫江—大夏”公益社等2家学生社团,采取人员选拔制及公益学分制管理,每年选拔80名社员,为“知”“行”融合统一提供有力平台支持。 三年来,共开设公益慈善通识课程27门,共计学分50多分,吸引了1000余名校内外师生及公益慈善行业从业人员修读。 “我们欣喜地看到,不同专业的学生走进了公益慈善课堂,他们共同讨论学习,一起设计公益项目、一起做研究。公益慈善的种子,正在华东师大这个美丽的校园中生根发芽。更让人欣喜的是,随着学生的毕业,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播种到下一代的心灵之中。”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陈琳表示。 行业+高校,更大规模地推动慈善教育 近年来,认识到公益慈善课程对学生培养的重要性的高校开始逐步开设公益慈善课程。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等开设了公益慈善专业(全日制)课程,深圳大学公益创新专才班实践了辅修双学位模式…… 这一举动赢得了公益慈善行业的欢迎。“今天这么多的高校老师一起来探讨公益人才的培养,我们觉得非常非常感动。”田梅梅在论坛上表示,“通识教育在高校里如果能推开,对未来的公益慈善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公益机构的人力资源现在面临着两难的困境,一是招不来,二是培养不起来。期待高校把人才培养出来,这是我们的期待。” 基于共同的认知,公益慈善行业和高校之间就慈善教育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合作。 一方面,公益慈善行业为高校的慈善教育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支持。 紫江公益慈善课程就是紫江公益基金会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的成果,这一合作已经持续了四年。在这一过程中,课程得到了越来越多公益慈善组织的支持。包括紫江公益基金会、敦和基金会、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联劝公益基金会等在内的19家社会公益组织和项目成为课程社会实践基地。 “紫江做这件事情,在全国都属于是起步很早,而且动作也比较快,合作方式也很巧妙。扎扎实实做出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拿到行业、高校,做跨区域跨校的交流与合作。从我们基金会的角度,我们更希望能把这些经验和合作的模式方式形成政策意见,通过政策倡导,有更大的一个变革。”敦和基金会项目官员叶珍珍表示。 敦和基金会这几年也推出了高校慈善教育项目。 2019年9月,敦和基金会与公益慈善学园联合发起了“敦和·善识计划”高校慈善通识课程支持项目,支持国内高校教师开设公益慈善方向公共选修课程。 一期项目共资助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的17位教师,通过理论教学、双师课堂、体验式慈善等方式,为近600名大学生带来专业通识教育。 2020年10月启动招募的二期项目收到了73份申请,最终23名教师获得项目资助。同时,二期项目增设了体验式慈善教学专项资助的版块,将有11位入选教师在开设公益慈善通识课程的同时,带领学生进行体验式慈善的探索。 此外,针对国内公益慈善学历教育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无法满足公益行业对专业人才需求的问题,敦和基金会还发起了“敦和·菡萏计划”,支持院校在慈善学历教育中的多种探索。 另一方面,公益慈善行业对高校慈善教育也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叶珍珍认为,高校公益慈善教育要注意两个核心的问题,一个是定位在办学还是办班的问题——和行业内的各种慈善教育的班、短期培训班,有什么样的区别?需要在进一步发展中明确自身的定位。 一个是理论和实践的平衡问题。“我们发现很多高校开展公益慈善教育,在理论体系课程的设置上,会有一定的难度。当然这是源于公益行业本土化理论的发展整体上偏弱。我们也在资助相关的理论建设。”叶珍珍表示。 另外,学生未来是否参与公益,是否愿意做志愿者,或者是到公益机构中实习,未来去公益行业里面工作,实习实践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从项目资助的角度,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吕基成提出,高校公益慈善教育需要回应缺乏全局观、专业技能、利益相关方沟通技巧等问题。要重新定位公益,引入大量的案例教学,增加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实践合作。 在高校和公益慈善行业的共同推动下,高校公益慈善教育加速发展的趋势已经显现。“我们期待与社会各界共商共议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公益慈善教育发展,我相信在各界的支持之下,在我们的努力之下,公益慈善教育体系会不断的完善。”陈琳强调。(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